7月21日,记者从北京市一中院获悉,法院终审判决认定“西域刀郎”潘晓峰和飞乐影视制品公司侵犯了刀郎即歌手罗林的著作权及姓名权,应立即停止发行与刀郎专辑《2002年的第一场雪》相近似的《2004年寻找玛依拉》专辑,在媒体上公开道歉,赔偿原告大圣文化传播公司经济损失71万多元。此外,在刀郎状告飞乐影视制品公司、潘晓峰、北京图书大厦公司侵犯著作权及姓名权一案中,一中院终审维持了一审法院部分判决,但将赔偿数额由原来的30万降到3万元。
法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刀郎罗林的专辑早于潘晓峰的专辑推向公众,刀郎作为罗林的署名已经具有相当的认知度。尽管刀郎一词具有新疆少数民族文化等含义,但因罗林以艺名方式推出自己的歌曲被公众熟识,刀郎一词不仅带有原有含义,而且亦兼有“演唱者罗林”的特定署名含义。飞乐影视制品公司与潘晓峰制作的潘晓峰专辑,虽没有罗林演唱的歌曲作品,但却收录与罗林专辑曲风近似的歌曲、配以相近似的雪域背景,追求与罗林专辑近似的视觉效果,尤其在包装上标示演唱者潘晓峰“西域刀郎”艺名时,弱化使用“西域”,突出放大“刀郎”。其结果是对罗林刀郎艺名的使用和演唱者身份的假冒,侵犯了罗林的作品署名权和表演者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北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