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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版权局:卡拉OK版费不应由消费者承担

http://ent.sina.com.cn 2006年07月28日11:35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讯 据新华社电 昨天下午,国家版权局举行新闻记者座谈会,版权司司长王自强和版权司副司长刘杰就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收费问题作出六点说明。

  他们首先指出,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和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是卡拉OK版权使用费的收费主体,但两家协会并不是重复收费,而是制定一个统一标准,再按表演权、放映权、复制权划分不同的比例。而这一费用也并非一项行政收费。

  卡拉OK经营场所收取版权使用费后,这笔开支是否会转嫁到消费者身上,是广大消费者关注的焦点,也是国家版权局高度重视的问题。对此他们认为,这是卡拉OK经营者支付的费用,不应再转嫁到消费者的头上。消费者到卡拉OK经营场所消费,已经向经营者支付了费用,因此,不再承担额外的版权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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