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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唱会林俊杰“失踪” 中录同方被文广局通报

http://ent.sina.com.cn 2006年08月03日09:10 上海青年报

  本报连续追踪报道的“巨星演唱会不见巨星”事件又有了新回响。昨天下午,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对于“7·29演唱会林俊杰(blog)失踪”一事,举行了媒体通气会。作为主办方之一的北京中录同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被追究责任予以通报公布。这也是自去年9月国务院新修订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颁布施行以来,上海演出市场第一个遭到通报批评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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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的媒体发布会,气氛严肃。所有的现场记者和关注“7·29

演唱会林俊杰失踪”一事的人们,都在等待一个说法。而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给出了回应。张副局长强调,“7·29演出”从申报的角度看,完成了法律规定的所有程序,所以是合法的。“从申报一开始,就有新加坡演员林俊杰,并不存在后来加入和申报延误这一说法。”张副局长补充道,“同时,我们的审批也合法,符合规律。7月6日北京中录同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提出申报,7月26日文化部同意批文下来,我们在当天就告知了演出申报单位。”而主办方中,“北京中录同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是有资格申报涉外演出的单位。其他主办方久游网、上海长远文化以及益元堂广告有限公司都是委托北京中录同方进行申报。

  张哲副局长向记者表示,根据文广局调查,此次演出属于“营业性演出”,因此必须参照国务院修订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张副局长说:“根据国务院2005年颁布的新修订《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项条例,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未及时告知观众的,就要受到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张副局长同时表示,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个体演员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据了解,市文化执法总队、虹口执法大队目前都已介入了此项事件的调查,“对于主办方、协办方,我们都会一查到底,并根据相应责任大小,对其进行处罚。”而针对许多歌迷呼吁的退票请求,也在相关处理中,有关部门表示会尽快给歌迷一个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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