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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委介入卡拉OK版权收费 背后存利益之争(2)

http://ent.sina.com.cn 2006年08月11日09:27 新京报

    国家版权局新闻发言人、版权管理司司长王自强说,在事先对全国几十座城市进行的调查测算中,平均下来每首歌的版权使用费在0.17元左右,最高不超过0.2元,收费也并非全部为黄金时段的价格,决不超过卡拉OK场所营业额的1%,甚至低于0.5%。

    但在杨广立看来,版权局的收费是模糊收费,就是以营业额为依据收费。

    “我们系统的收费则是更加精确和透明的,这首歌被点播了几次,就收取几次的钱,点播次数多的歌曲它的著作权人收益就大。”杨说,同时,每首歌的价格也是由双方自己确定,甚至双方也可以协商免费使用。

    中国音像协会负责人王化鹏认为,从技术上讲,按下载次数来收费自然更科学些,但版权部门的办法更简便、适用,更能在短期内达到收费目的。

    国家版权局有关人士认为,文化部只能对文化作品的内容进行管理,建立一个统计点播次数的系统,只能对歌曲的点击次数进行管理,收费不是其管辖的范围。“即便收费,标准也应该参照版权局的有关规定,而不是自行制定收费标准。”

    国家版权局管理司王自强认为,版权局的收费,也可以按照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同一地区不同卡拉OK的规模和盈利情况区别对待,“更加灵活。”

    殊途同归?

    “我们并不是插手图利。”梁钢并不认同外界质疑的争利目的,他一直强调搭建这个平台主要是用于服务。

    “应该不会同时出台两个不同的规定吧”8月8日,北京麦乐迪KTV一位负责人对本报记者表示,两部门应该协商解决这个事情。

    事实上,就在近日,两争抢收费的单位都沉默起来。

    “但双方面工作可相互促进,并行不悖,殊途同归。”国家版权局管理司司长王自强认为,对于著作权的监管、费用标准的制定和收费都是版权局的职责范围,文化部并不能收取著作权费用,而是对文化内容的管理。

    在王自强看来,卡拉OK涉及到文化市场和版权两个系统,前者属于文化部的管理范围,后者则属于版权局的管理范围,两者之间不可相互替代,但缺一不可。

    而在监管和收费背后,根据民间测算,每年约有上百亿元的

蛋糕,每年进行版权管理所收入管理成本也在20亿元左右。

    “我们并不是插手图利。”梁钢并不认同外界质疑的争利目的,他一直强调搭建这个平台主要是用于服务。

    “我个人认为双方是有合作的可能的。”杨广立说,这样,版权局也可以借助这一系统实施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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