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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设立歌舞娱乐场所营业面积不得少于200平米

http://ent.sina.com.cn 2006年11月26日15:43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11月25日电 文化部近日下发的《关于〈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贯彻执行中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新设立的歌舞娱乐场所营业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

  该《意见》具体规定,设包厢、包间的,每个包厢、包间营业面积不得少于8平方米。单个消费者人均占有营业面积不得低于1.5平方米。

  新《条例》实施以前依法设立的歌舞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或者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按照新设立的歌舞娱乐场所的审批程序和标准进行审批。

  该《意见》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根据娱乐场所的不同类型分别制定营业面积最低标准及消费者数量核定标准,但不得低于全国最低标准。

  该《意见》明令,娱乐场所审批部门应当在《娱乐经营许可证》上注明核定的娱乐场所消费者数量。

  该《意见》所指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主要包括歌舞厅、卡拉OK场所等各类歌舞娱乐场所和以操作游戏、游艺设备进行娱乐的各类游艺娱乐场所。

  文化部表示,这一《意见》的下发,是为贯彻执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加强娱乐场所监督管理,规范娱乐场所经营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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