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日前出台了《文化部关于网络音乐发展和管理的若干意见》。今后,网络音乐产品必须经文化部批准进口或备案。进口网络音乐产品,必须经文化部内容审查后,方可投入运营。网民对此《意见》的出台褒贬不一。
《意见》规定,从事网络音乐进口业务,必须由文化部批准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禁止设立外商投资的网络文化经营单位。对擅自传播进口网络音乐产品的,由文化
部门依法查处,并提请通信管理部门对相关网站依法予以处理。
根据要求,需进口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的网络音乐产品,由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向文化部提出申请并报送的文件材料中,除原始版权证明书、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书副本等文件外,还包括带有中外文歌词的节目光盘。
《意见》指出,网络音乐企业对不以赢利和商业营销为目的的网民自行模仿、编创和表演的音乐产品要加强审查。要倡导网络文明,建设积极健康的网络文化。
目前,网络歌曲呈现粗俗化和色情化,而恶搞之风更日趋泛滥,不少网民认为《意见》的出台将起到净化网络环境的作用,更重要的是,《意见》不仅可以有助中国音乐在良好环境中发展,更有利于版权保护。但也有网民表示质疑,称《意见》的出台将严重打击民间音乐的创作积极性,“网络音乐的存在是社会发展的必然,不是要去查处,而是要去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