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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台播歌明年也得交钱 收费办法和标准将出台

http://ent.sina.com.cn 2006年12月18日08:20 沈阳今报

  昨天有报道称,2001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明确指出:“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经过5年的市场调研,针对广电系统音乐版权收费的具体办法和标准有望2007年正式出台。这样,每年针对广电系统的收费规模可达上百亿元。

  今报讯 (首席记者唐晓诗)记者就此事分别采访了利益相关方电台、唱片公司,双方
态度完全相悖。电台表示,替歌手宣传还交钱难以接受,唱片公司则开心透露,“这回《十五的月亮》不再只值16元!”

  广电单位不解为啥宣传还交钱

  现在的电台是通过什么方式播放歌曲?沈阳人民广播电台音乐台主持人高岩告诉记者,“一般都是唱片公司主动邮递过来歌手最新的专辑和单曲,由编辑进行编排在节目中播放。电台从来不会给唱片公司交纳版权费,有时为了力推歌手,唱片公司还会给电台一些宣传费。”

  被问及2007年即将出台的针对电台、电视台的音乐版权进行收费一事有何看法,高岩说:“我有些不理解,我们是在为歌手和唱片公司做宣传,怎么会让我们给他们钱呢,如果那样的话,还有谁愿意在节目中播放歌曲?”

  和高岩持有一种态度的广电单位人士不止一个,绝大多数人表示这种收费不合理。

  最终的结果只能是电台和电视台对歌手进行封杀,“哪个歌手要收版权费,那电台、电视台就不播放他的歌,这还不容易。”

  唱片公司笑指《十五的月亮》不再16元

  电台播放歌曲要向唱片公司交纳版权费,昨天,当记者把这个消息转告给太合麦田老总宋柯时,他显得很兴奋,“其实中国的唱片行业早该这样了,我们音乐圈有句玩笑话,叫做《十五的月亮》16元,意思不用我多解释,大家一听就知道,创作者的收入低到什么程度。”

  宋柯说:“在国外广电系统行业交纳‘公播费’是特别正常的事,中国一直没有实施,主要考虑广电系统不存在赢利性,但这几年随着广告播放,这些单位已经在赢利了,交纳这笔费用也变得理所应当。”

  听到广电系统人士对交费一事持有的不解态度,宋柯笑着说:“其实这笔版权费并没有那么大数额,最后摊派到一首歌上的也就几分钱,这对广电系统单位来说根本算不上个钱。”

  宋柯表示,“创作人的艰辛和他们的才华应该得到相应的等价价值。电台说要做唱片、要封杀歌手,那都是气话,唱片行业还得是专业唱片公司占据主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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