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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红艳状告女子十二乐坊败诉 誓将官司打到底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4日11:07 新闻午报
3月10日,琵琶演奏家章红艳发表了一封致国家广电总局的公开信,这也是她在“女子十二乐坊(blog)假奏案”一审败诉后的积极回应。其实,这个官司引出的话题不仅是“假奏”、“诽谤”这些浅显的关键词,章红艳的上诉也最终将“艺术评论”这个敏感词汇推到了台前。 艺术生命在于现场 对于“假奏案”的败诉,章红艳表示:“其实‘假奏’、‘假唱’的情况在现在的演出中很普遍,我最初也对这一现象提出批评。观众在台下不知道,但作为专业表演者的我们看不过去,社会各界对于这种艺术造假的批评很多,但却总是屡禁不止。对于这个官司我也不愿多说什么,但一定会打到底。” 章红艳在公开信中表示:“所谓‘假唱假奏’,是指在演出(录制)现场播放事先于录音棚制作的录音,而令演唱演奏者在台上做真实演出状(俗称对口型、对手型)。”她进一步引申说,虽然假唱假奏体现于演员表演,而祸根却在电视媒体。“从录播技术达标层面看,播放录音优于现场收音是肯定的,而电视节目追求品质与安全也是正当的。假如目的建立于‘虚假完美’,则势必引发超乎技术层面的负面效应,严重损害文艺表演应有的真实性,严重损害演员应有的素质,严重损害文艺欣赏者与消费者应有的权益,严重损害电视媒体应有的声誉……与卖假货、说假话、作假广告等丑恶现象一样。令人遗憾的是,虽然社会批评不绝于耳,但电视媒体还是依然故我,甚至愈演愈烈。” 章红艳同时呼吁:“作为一个公民,一个音乐教育工作者,我愿在此郑重呼吁国家广电总局专项制定反假唱假奏法规:凡公众参与,以现场直(录)播方式制作的电视文艺晚会,必须坚持真实的现场歌唱与演奏,必须杜绝假唱假奏行为,并从中央电视台做起。我相信这一法规不但在道德与法理上具有充分的正当性,而且一定会受到文艺工作者、电视工作者和广大观众的欢迎。真实而有瑕疵,远胜于虚假完美。” 评论需要百家争鸣 与媒体关注“假奏案”官司本身的立场不同,许多音乐圈内人士更关注案子背后的话题,其中争论最多的就是艺术评论的尺度。音乐界对于艺术评论尺度的争议由来已久,对于该案而言,许多乐评人都认为章红艳发表的是艺术观点,章红艳也早就表示自己是针对“假奏假唱”的不良现象开炮。而王晓京(blog)则根据浙江某媒体的报道认为章红艳侵犯名誉权,并依此提出诉讼,称章红艳“恶意诽谤”。 与国外乐评人相比,国内的艺术评论向来处于偏低的地位。对于新作品的上演,乐评人的“针砭稿”只能在朋友间传阅,而媒体刊登的都是多加褒奖的“表扬稿”或是经过粉饰的“太平稿”。相反,谭盾与张艺谋合作的歌剧《秦始皇》在大都会歌剧院上演后,《纽约时报》、《华盛顿邮报》、《纽约邮报》的乐评人均以各自立场发表评论文章,文中既有讥诮也有否定,尽管乐评人的观点见仁见智,但对于文艺作品的推进创作和完善修改也是必要的途径。 近两年由于乐评引发的争议和官司不少,前有北京某指挥家因为被批为“在舞台上‘演双簧’”而一怒将乐评人和媒体告上法庭,后有某古乐的代表人物因为不满乐评人的评价愤而状告某学术杂志……章红艳与“女子十二乐坊”的名誉权官司绝不是个案,而后也一定会有类似的争议发生,关键是由谁来为艺术评论划定一个“评论限度”或“有限免责”的标准———这个标准一天不确立,有关艺术评论的争议就永远不可能平息。 链接.事件回放 琵琶演奏家章红艳曾在2004年的一次采访中,批评了女子十二乐坊的假奏现象。随即,十二乐坊负责人王晓京以名誉侵权为由,起诉了章红艳及四家媒体。2006年12月,法院一审判决章红艳败诉。□本报记者|王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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