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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原生民歌大赛”将举行 参赛歌手年龄不限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01日22:27  新浪音乐

  人民网北京10月23日电 据文化部网站消息:为发现和推出优秀民歌手,“中国原生民歌大赛”将于2007年12月19日至21日在西安市举办,参赛报名工作即日开始。参赛歌手年龄不限,但必须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主管部门及各有关院校推荐产生。

  按中国原生民歌大赛组委会的规定,参赛节目要真实反映原生民歌的原有形式,不做任何声部、乐器的改变和加工。比赛将分A、B、C三组进行,曲目为传统民歌,包括田歌、山歌、号子、渔歌、小调及少数民族传统民歌体裁等。内容应健康、积极向上,以歌唱生活、爱情、劳动、家乡为主,歌曲体裁和唱法应反映本民族、本地区的特色。比赛曲目的歌词内容要求用参赛选手本民族语言或当地方言演唱,选手在参赛时应穿戴本民族服饰。

  这将是一场真正意义上的原生态民歌大赛。

  关于举办“中国原生民歌大赛”的通知

  文明电字(2007)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

  为展示中华民族丰富多彩的民间音乐艺术,发现和推出优秀民歌手,推动我国民间音乐的抢救、保护和弘扬,促进民族文化艺术的交流和发展,继连续三届成功举办的“南北民歌擂台赛”之后,定于2007年12月19日至21日在西安市举办“中国原生民歌大赛”。比赛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与陕西省人民政府共同主办,文化部民族民间文艺发展中心、陕西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和陕西省电视台承办。

  请各有关单位按照中国原生民歌大赛比赛章程规定,认真做好参赛的组织工作,并于2007年11 月20日前将推荐材料寄至文化部民族民间文艺发展中心。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办公厅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七年十月十七日

  附件1:

  中国原生民歌大赛比赛章程

  一、总则

  1.比赛宗旨:展示各地各民族的原生民歌,促进各民族民间音乐的交流与发展,推动民族民间文化的保护与传承,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推进我国音乐事业的发展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2.比赛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陕西省人民政府联合主办,文化部民族民间文艺发展中心、陕西省广播电影电视局、陕西电视台等承办。

  3.比赛由中国原生民歌大赛组织委员会主持全部赛事。组委会下设评委会和组委会秘书处。

  4.比赛由文化部聘请国内有关著名专家组成评委会,在组委会的领导下和驻文化部纪检监察局的监督下,负责比赛的评比工作,评委会的评选结果为最终结果。

  二、比赛时间和地点

  时间: 2007年12月19日至21日

  地点:陕西西安

  三、比赛分组

  A组(独唱及对唱组):含各民族各种独唱、对唱(2人)形式。

  B组(多人组合组):含各民族各种2人以上(含2人)多声部、齐唱、重唱、合唱、多人对唱等形式。

  C组(院校组):含独唱、对唱、多声部及其他组合形式。选手应为各类院校中艺术专业的在校师生。

  三组歌手均无年龄限制。A、B组的歌手应为经传统传承渠道自然习得的歌手。

  四、比赛要求:

  (1)比赛曲目为传统民歌,包括田歌、山歌、号子、渔歌、小调及少数民族传统民歌体裁等。内容应健康、积极向上,以歌唱生活、爱情、劳动、家乡为主,歌曲体裁和唱法应反映本民族、本地区的特色。

  (2)参赛节目应真实反映原生民歌的原有形式,不做任何声部、乐器的改变和加工;每个参赛节目的上场人数原则上不超过6人。

  (3)比赛曲目的

歌词内容要求用参赛选手本民族语言或当地方言演唱。

  (4)选手在参赛时应穿戴本民族服饰。

  (5)比赛一律不使用伴奏带,只允许使用传统民歌民间固有的伴奏形式伴奏。

  五.赛事安排:

  1.推荐:选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主管部门及各有关参赛院校推荐及组委会选拔产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主管部门及各有关参赛院校选拔推荐的歌手(节目),原则上不超过5个节目。推荐单位负责在规定时间内将参赛选手的报名表及选手参赛曲目的CD、VCD、DVD,录像带邮寄至比赛组委会办公室。

  2.初评:由比赛组委会、评委会对推荐选手进行资格认定,根据其报送资料进行初评,从中遴选出54个参赛节目(每组18个),赴陕西西安参加复赛、决赛。11月25日之后向推荐单位发出复决赛入选通知。初评结果请向推荐单位咨询,或通过电话、网络查询(网址:www.ccnt.gov.cn/gsjpd/jykj)。

  3.复决赛:分三组,每组18个节目,顺序依抽签结果排定。复赛演唱1-2首曲目,总时间不超过5分钟,成绩带入决赛。

  六、奖项设置

  A、B、C组各设金奖1名、银奖2名、铜奖3名。进入决赛未获等次奖选手获优秀演唱奖。此外,比赛设优秀传承奖、评委会特别奖、优秀组织奖。

  以上奖项由文化部颁发奖牌与证书。各奖项可空缺。组委会有权根据各组别参赛选手报名数量和质量的具体情况,保留对进入决赛名额和各奖项进行适当调整的权利。

  七、报名要求

  选手须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主管部门及各有关院校推荐产生。

  1.推荐截至时间:2007年11月20日(以邮戳为准)

  2.推荐材料:

  (1)填写加盖推荐单位公章的中国原生民歌大赛报名表格。

  (2)提交2寸近期照片2张。

  (3)提供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

  (4)各推荐单位选派领队一名,并提交大1寸彩色照片2张;

  (5)推荐选手的复赛内容音像制品。具体录制要求如下:

  a、选送的音像格式一律为CD、VCD、DVD光盘或普通1/2录像带(PAL制式);

  b、每个选手选送的录像要分别录制在不同的光盘或录像带上;

  c、在光盘或录像带封面上详细注明曲目名称、选送单位、选手等内容。除此之外,在录制与播放的音像画面中不得出现任何透露选送单位和选手信息的字幕与标志,否则将视为弃权行为;

  以上材料须真实、准确。

  3.报名地址: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83号 文化部民族民间文艺发展中心

邮政编码:100009

  联系人:王彦、张燕群

  联系电话:010-84019554 010-64016841

  传真:010-84032708

  八、参赛费用

  组委会负责参赛选手的往返火车硬卧(按中铺标准核算回程路费)、长途汽车票、三等舱船票,途中食宿及其他费用自理;各队领队往返、途中食宿及其他费用自理;比赛期间的食、宿、行由组委会负责,统一安排。报名、评审不收费。

  九、注意事项

  1.参赛选手必须严格遵守本章程各项规定,不得有可能影响比赛公平、公正的其他不正当行为,违者将取消参赛资格或取消获奖名次。

  2.组委会拥有本届比赛音像制品的广播、电视播放权及音像制品表演范围内的使用、出版或发行权。获奖选手有义务参加组委会组织安排的公益性演出或由文化部选派的出访演出。

  3.本章程由本届比赛组委会负责解释。

  中国原生民歌大赛组委会

  二○○七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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