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窦唯终审判故意毁坏财物罪 情节轻微被免予刑罚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12日15:39  北京晚报

  本报讯 记者今天上午获悉,著名摇滚歌手窦唯(听歌)火烧某报社职工车辆一案,已于3月7日终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即窦唯犯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因其情节轻微,且有自首情节,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2006年5月10日10时许,窦唯因对某报社的有关报道不满,前去该报社交涉,在交涉过程中,他把办公室内的DVD机、电脑、电视机等物品予以摔毁,经鉴定价值1644元。当日17时许,窦唯再次来到该报社,并往报社职工停放在门前的轿车上泼洒汽油,然后用打火机点燃,损坏价值5379元。

  一审法院认为,窦唯未能正确处理与媒体之间发生的矛盾,故意毁损报社及他人的财物,且数额较大,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鉴于他犯罪情节轻微,且事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交待全部事实,有自首情节,在法庭审理期间主动向报社赔礼道歉,积极赔偿了报社的相关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可依法从轻判处。一审法院判窦唯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免予刑事处罚。

  窦唯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他认为,一审判决依据的价格鉴定结论所认定的损失数额过高,被烧车辆部分维修项目不是他烧车造成的,而且没有证据证明电脑显示屏被摔坏。

  一中院终审认为,价格鉴定结论系有合法资质的价格鉴定人员依法定程序作出,结论客观真实有效,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记者杨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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