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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 南 8.3元
江 西 8.3元
山 西 8.5元
内蒙古 8.7元
云 南 8.2元
四 川 8.3元
重 庆 8.6元
陕 西 8.3元
新 疆 8.4元
青 海 8.2元
宁 夏 8.2元
甘 肃 8.1元
北 京 11.0元
天 津 10.0元
河 北 8.6元
山 东 9.2元
辽 宁 9.2元
吉 林 8.5元
黑龙江 8.4元
希望各卡拉OK经营者能够切实履行法律义务,积极缴费。为了更好的鼓励卡拉OK经营者缴纳著作权使用费,早日实现合法经营,积极缴纳2008年著作权使用费的卡拉OK经营者,可以享受一定程度的优惠。
对于拒不支付著作权使用费的卡拉OK经营者,我会将采取各种维权措施严厉打击侵权行为,追究其法律责任。对已经被送达律师函和被行政投诉、民事诉讼的卡拉OK经营者,将一律按照国家版权局2006年第1号公告公布的“12元/包/天”的上限标准缴纳版权使用费。 特此公告。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二〇〇八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