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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莎侵犯斯琴格日乐名誉权终审被判赔礼赔钱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2月23日10:29  中国法院网

  中国法院网讯 歌手斯琴格日乐因认为金莎在博客上的撰文侵犯了其名誉权而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后,金莎不服上诉至二中院。记者今日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金莎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作出的金莎停止侵害,向斯琴格日乐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判决。

  原审法院经审理确认,金莎在其博客中发表的文章,称斯琴格日乐曾公然对其辱骂,对此情节金莎并未举证证实,故认定金莎文章基本内容失实。同时,该文章中指称斯琴格日乐为“泼妇”,并劝斯琴格日乐“看心理医生”等内容,贬损了斯琴格日乐的人格。该文章刊登后,被媒体广为转载,客观上造成了斯琴格日乐社会评价的降低。

  原审法院作出判决后,金莎以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不符合客观实际为由上诉至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金莎的博客并非具有私密性的日志、日记,作者以外的互联网不特定读者均可以阅读,一旦发表,即可能不以作者意志为转移地被广泛传播。金莎在其博客中发表的题为“当女歌手变成泼妇”、“日记”、“出阴招是一种艺术”的文章,实际是致斯琴格日乐的公开信。文章并非对前日双方发生纠纷所进行的客观叙述,而是直接用带有贬损性质的言辞对斯琴格日乐的言行加以评论和指责。金莎的博客文章发表后,引起一定社会反响,导致许多网民、读者对斯琴格日乐作负面评论。而且金莎称“我用我的方式让你得到该有的惩罚”,金莎采用的上述“方式”与斯琴格日乐社会评价的降低具有因果关系,故金莎具有采用贬损方式描述斯琴格日乐的言行并将其公之于众致使斯琴格日乐社会评价降低的故意,其行为构成对斯琴格日乐名誉权的侵害。据此,二中院作出上述判决。龙云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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