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词解释
广播权
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音乐创作者的“维权”今年有望有新突破。前晚,作曲家徐沛东在接受采访时透露,国家版权局年内将出台向广播电台和电视台收取版权费的相关规定。这一消息引发业界一片欣喜,分管上海东方广播电台101.7频率的SMG广播文艺中心副主任韩磊表示,这一政策的出台的确能够保护音乐创作者的利益,音乐人高晓松更是将此举定义为挽救整个行业的举动。但对于这一政策的实施,不少人都提出质疑,以台湾地区为例,台湾唱片出版事业基金会执行长李瑞斌先生告诉早报记者,在台湾,从类似的规定出台到最终执行花费了三年。
背景:
做音乐的不如开出租的
近年来,音乐“维权”事件不断,从KTV到网站,唱片公司纷纷站出来要为自己的权益讨个说法,而创作者也对自己的劳动不被尊重屡发不满。今年3月4日,谷建芬在全国优秀流行歌曲创作大赛全国总决赛新闻发布会上炮轰当下流行乐坛不尊重词曲作者,轻视音乐著作权保护,词曲作者所付出的劳动得不到相应回报的现象。3月9日在由SMG主办的“真音乐向前走”论坛上,音乐人高晓松更是“毫不留情”地向主办方发起牢骚:“最大量播放音乐的就是媒体,但是某些电视台从来不付版税。现在星巴克播放了我的歌,都要给版税的。这个现象说明什么呢?我们都得从美国小饭馆来挣钱。”他更直言,“如果没有东方电台,我高晓松会不会死?如果不播音乐,东方电视台会不会死?你们说你们在帮音乐人、给音乐人‘打名’,我说,又不是公鸡‘打鸣’!”张亚东也表示,由于音乐创作人的权益多年来得不到基本尊重,导致他对整个行业失去信心,他曾给记者打过一个比方,“我们也是劳动者,跟开出租车的司机是一样的,但你坐车可以不给钱吗?”
现状:“广播权”费用收取至今为零
事实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修正)就音像制品的“广播权”明确指出:“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但针对广电系统音乐版权收费的具体办法和标准一直没有出台。由国家版权局和中国音乐家协会共同发起成立的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作为内地惟一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专门维护作曲者、作词者和其他音乐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非营利性机构,该协会法律部主任刘平透露,在我国虽然法律早已明文规定了“广播权”,但是费用收取至今为零,而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广播、电视台支付的“广播权”费是广大音乐著作权人的主要收入来源。
多年来的不被尊重,让每个音乐人谈版权而心寒,高晓松感慨:“某电视台50年从没付过音乐版税,而且他们还有一个音乐频道。”谷建芬甚至发出“难道我们的这些作品分文不值?”的质问。她直言,由于我国音乐著作权的保护观念太薄弱,从一定程度上也阻碍了优秀作品的出现。高晓松也举例,从那英到李宇春,明星走马灯式一波接一波地换,但创作人仍是最初的那一批,“因为年轻人根本无法靠创作生存,所以根本没人愿意这样去做,说实话,就连我和张亚东都没法靠创作生存,何况年轻人。”
业界声音:希望尽早出台细则规范市场
尽管创作者有牢骚,但“使用者”也存在疑惑。韩磊告诉记者,目前电台播放的音乐大部分的确并未向相关部门付费,“但我们一直想付钱,却找不到付钱的地方。”随着前晚徐沛东透露“国家版权局年内将出台向广播电台和电视台收取版权费的相关规定”,韩磊表示这对于整个行业都是好事。而专门播放经典老歌MV的“怀旧金曲”节目所属的SMG艺文频道的总监王磊卿也告诉记者,“维护知识产权,保障创作者的利益,我们都应该支持。只是具体的收费标准应根据中国国情来定,希望能有有关部门出台正式官方的细则来规范市场。”他透露,尽管目前这一老牌经典栏目可能会进行全新改版,但未来也是改播支付过版权的歌手演唱会实况。
各大唱片公司也对这一“维权”行为叫好,太麦老总宋柯认为,这是音乐界的一个进步。金牌大风大中华地区副总裁黄伟菁认为,这是向国际接轨的行为。音乐人更是期待能够尽早出台细则,尽管高晓松和张亚东都认为这一政策的执行可能有难度。张亚东表示,创作者拿到的钱可能并不会太多,“但这是基本的尊重。”
对此,也有不少网友表示不理解,认为电视台、电台使用歌曲的同时,也是在进行宣传。对此,张亚东表示音乐人不等于明星,明星的一首歌曲播出,对明星而言可能是一种宣传,但音乐创作者的劳动也需要得到尊重。高晓松也认为网友的这种认识是一种误区,他表示这种宣传跟创作者无关,等于是拿着创作者的版权费换宣传,创作者不仅没收钱,还等于倒贴了。
历史案例
台湾类似法规曾“阵痛”三年
对于类似法规的执行办法,早报记者采访了台湾唱片出版事业基金会执行长李瑞斌。他告诉记者,1989年到1990年间,相关法律在台湾出台,通过规范集体管理团体(类似于内地的音著协)向电台电视台收取使用费。各集体团体首先要得到授权,再交由政府部门审核费用,然后由集体团体向电台电视台代为收费,最后根据电台电视台对相应歌曲的使用记录,再将费用分配到相应的公司或者音乐人。具体的收费方式很多,比较普遍是类似于“年费”的办法,即电台、电视台一次性向代理的集体团体支付费用,获取多次音乐使用权。李瑞斌介绍,相关的法律早在19世纪中叶便在法国开始执行,目前有70个国家和地区有相应的规定。在中国台湾地区,类似的管理团体多达七家,分别代表不同的权利人。
如金牌大风大中华地区副总裁黄伟菁所言,这样的政策出台,必然会经历一个“阵痛期”。在中国台湾,“阵痛期”长达三年,在中国内地,这一政策执行的难度可想而知。所以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的刘平认为:“保护知识产权,最难的是如何在执行中得到社会公众的理解和支持。”东方早报记者李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