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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音乐将交版权费 暂定电视2.5元每分钟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4月15日02:19  京华时报

  本报讯(记者许青红)中国音乐家协会分党组书记徐沛东,前天在成都出席第71届美国好莱坞斯卡莫国际大奖颁奖礼,他透露国家版权局年内将出台向广播电台和电视台征收音乐版权费的相关规定。徐沛东昨天接受本报采访时说,收费方案已经完成,目前正在征集意见。

  2001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指出:“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但针对广电系统播放音乐版权收费的具体办法和标准迟迟未能出台。

  徐沛东说,国家版权局年内将出台向广播电台和电视台收取音乐版权费的相关规定,版权费收取标准暂定为电视2.5元/分钟、广播0.3元/分钟。但最终按什么标准进行收费,还得在征求意见结束后确定。规定出台后,将设立专门机构进行监督,

  今年3月份,中国流行音乐代表人物谷建芬曾批评流行乐坛轻视音乐著作权保护,词曲作者付出的劳动得不到应有回报。谷建芬曾参加很多大型演出,感受最深的是歌手风光无限,词曲作者无人问津。她指出有的歌手唱一首歌就能拿30万元报酬,词曲作者却分文没有。她说她写的歌曲版权代理都给了音乐著作权协会,一年的收入是8万元,还不及一些歌手上台唱一首歌。之前国家陆续出台了商业化音像制品、大型演唱会、卡拉OK版权费支付的相关规定。此次即将出台关于广播电视播放音乐的收费规定,徐沛东直言不管钱多钱少,都是一个进步,“体现国家对知识产权的重视,也是我们著作权人努力争取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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