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记者 韩垒 报道
日前,中国音乐家协会党组书记徐沛东在一次会议上透露,国家版权局年内将出台向广播电台和电视台收取版权费的相关规定,这也是继2007年1月国家版权局向卡拉OK征收版权费后的又一举措。据透露,版权费收取标准暂定电视2.5元/分钟、广播0.3元/分钟,并将派出专门机构监督,但收费的具体办法,徐沛东称有关部门正在征求相关意见。消息一出,音乐界人士拍手欢迎,而广播电视机构则态度谨慎,他们认为应该支持版权收费的规定,但也表示在具体操作上存在很大的难度。
版权收费来得太晚
2001年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明确指出:“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7年多过去了,针对广电系统音乐版权收费的具体办法和标准一直没有出台。而音乐人也从来没有在广播电视台身上收到过一分钱版税。
SMG广播文艺中心的副主任韩磊回忆,多年前国家曾召集广电系统的负责人开会讨论音乐版权收费的问题,当时曾经提出按照各个机构年营收的百分之一的比例,征收音乐版权费用。然而之后由于操作上存在很大难度,收费的事情就没了下文。
SMG资深音乐节目主持人林海则感叹版权收费来得太晚。他认为,随着新媒体的发展,无论电台还是电视台已经不是音乐传播的主要渠道,很多唱片公司都把新歌首播放在网站,而不是电台上,可供电视台播出的MV不仅数量很少,而且时间严重滞后,这导致电视台本身播出音乐的机会就不多,因此仅靠广电系统的音乐版权费用,很难盘活陷入严重危机的传统唱片业,也不一定养得活众多的音乐人。
应设三个月“豁免期”
韩磊表示,如果规定出台,电台理应按照标准支付费用。按每分钟0.3元的标准,如果一家电台全天24小时播出音乐,一年约支付20万元,这对于一家大的市场化电台来说是可以承受的,但关键在于由谁来统计一年的播出量,由谁来做具体的监管。
林海则表示,按照国外的惯例,如果唱片公司有新歌给电台或电视台播出,是要向播出方支付一定的宣传费用的。一般这个宣传期为三个月,即在三个月内播出歌曲算是宣传,唱片公司要给播出方费用,三个月以后播出才算是使用,电台或电视台才需要支付费用给版权方。而这三个月的“豁免期”在国内应该同样适用,否则会破坏歌曲的正常传播,也让收费变得有失公平。实际上,这种形式广东的一些电台早几年曾采取过,但最终的结果是双方将费用互免,让规定形同虚设。
对于电视台来说,情况会更加复杂。虽然电视台播出MV的数量不大,但大量的晚会和综艺节目,包括选秀节目都会使用到音乐版权,而这一部分的版权费用该依据什么标准收取,也是值得探讨的问题。
传统唱片业难靠收费翻身
林海建议,电台的排行榜可以趁着这次收费的时机,以歌曲的播出率为依据,完善自己的排行榜统计,打造一份更权威的排行榜单,这是一件促进唱片工业健康发展的好事。但业内人士同时也表示,很难依靠这次收费让传统的唱片工业起死回生。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唱片公司工作人员表示,与卡拉OK收费不同,电视台和电台没有数据库,很难真正统计出歌曲被播出的次数与频率。加上电视台和电台本来就是新歌的重要宣传渠道,唱片公司很难为了追讨版权费,和电台、电视台闹僵,要出现之前唱片公司集体封杀KTV的情况更是不可能,因此除非由政府机构的强力介入,广电系统的版权收费才不会成一纸空文。
记者了解到,此前,唱片公司大多成立了新媒体部,并在和网站的长期斗争中,开始分得一杯羹。唱片公司和国内几家知名网站合作出售正版音乐版权,这种形式的获益可能远远高过了将来的广电系统版权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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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版权局称广电征收音乐版权费标准未定
□据新京报报道
针对有媒体报道 “将按照电视每分钟2.5元、广播每分钟0.3元(暂定)标准收取音乐版权费”一事,国家版权局有关负责人昨日表示,广播电视征收音乐版权费标准未定,且这个费用也并非版权局制定和收取。
该负责人表示,与KTV音乐版权费不同,广播电视的音乐版权费收取标准和具体办法是由国务院来制定的,而且,收取版权费的一方是著作权人,而不是国家行政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