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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仲裁委员会就陈楚生解约案发表声明(图)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5月22日16:19  红网
长沙仲裁委员会就陈楚生解约案发表声明(图)

陈楚生与天娱解约纠纷愈演愈烈

  近日来,报纸、网络等媒体关于陈楚生与上海天娱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娱公司)一案的报道甚多,因情况不准确,已影响到仲裁委及相关单位的工作的正常进行。同时,鉴于双方当事人均同意本案公开审理且均接受了媒体采访,并对案件的处理发表了具体意见的情况,本会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1、陈楚生于2009年1月提出的仲裁申请中涉及《委托经纪人合同》、《专属词曲作者合约书》、《词曲著作权代理合同》三份合同,其中《词曲著作权代理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约定不明。天娱公司于2009年3月11日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确认《词曲著作权代理合同》中仲裁条款的效力。2009年3月13日本会首次开庭过程中,陈楚生当庭撤回了关于《词曲著作权代理合同》的仲裁请求。2009年5月12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确认《词曲著作权代理合同》的仲裁条款无效。但其他两份合同关于将纠纷提交长沙仲裁委员会处理的约定非常明确,双方当事人也均无异议,因此,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所涉及的合同与目前仲裁委审理的案件所涉及的两份合同没有关系,不影响本案审理的正常进行。

  2、在当事人不撤回仲裁申请的情况下,仲裁委员会及仲裁庭均无权撤销案件。

  3、长沙仲裁委员会及该案仲裁庭对于本案的受理和审理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长沙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的。

  4、关于本案首席仲裁员屈茂辉先生与天娱公司代理人李凤祥律师的之间是否具有多重同事关系,屈茂辉先生是否应当回避的问题。经本会了解查实,屈茂辉先生系湖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李凤祥律师曾在多年前被聘为湖南大学兼职教授,该兼职为名誉性的,彼此间没有实质工作关系,不构成法定的回避情节。另屈茂辉先生与李凤祥律师曾在十多年前同时在湖南省法学会兼职(近年来均未再兼职),但法学会系松散型社会团体,这种兼职也不构成法定的回避情节。屈茂辉先生与李凤祥律师都是本会仲裁员,但仲裁员均为兼职,仲裁法及本会仲裁规则没有规定仲裁机构仲裁员不能在本会担任代理人,这种关系也不构成法定回避情节。2009年5月18日,屈茂辉先生鉴于学院行政、教学工作繁忙,正式书面向本会提出不再担任本案首席仲裁员的申请,本会主任依法给予准许,故屈茂辉先生不再担任本案首席仲裁员。本案依法另行指定首席仲裁员。

  5、任何一方当事人面向媒体应实事求是,符合法律规定,不应有任何对媒体和公众产生误导而影响仲裁委及仲裁庭和相关单位工作正常进行的言论。

                                                              长沙仲裁委员会

                                                        二OO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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