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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出台管理条例:演员两年两次假唱丢执照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9月04日09:09  新京报

  本报讯 为贯彻《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下称条例),8月28日,文化部发布《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规定,演出举办单位应派专人监督演唱、演奏行为,并作记录备查,没有现场记录的,由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处以最高3000元的罚款。

  假唱假演违法危害大

  3日,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副司长庹祖海指出,假唱、假演奏违反法律法规,侵犯观众合法权益;败坏行业风气,造成演艺界真假不分的局面;导致演员过分依赖技术,对演员自身发展危害巨大。

  条例规定:演员不得以假唱欺骗观众。演出举办单位不得组织演员假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为假唱提供条件。演出举办单位应当派专人对演出进行监督,防止假唱行为的发生。

  演员两年两次假唱将丢执照

  《实施细则》在《条例》基础上,规定演出举办单位应当派专人对演唱、演奏行为进行监督,并作出记录备查。记录内容包括演员、乐队、曲目的名称和演唱、演奏过程的基本情况。没有现场记录的,由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处以最高3000元的罚款。

  根据《条例》和《实施细则》规定,以假唱、假演奏欺骗观众的,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的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布;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个体演员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实施细则》10月1日起施行。(综合新华社 本报记者王荟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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