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次的临时处分将导致东方神起今后的活动受到严重制约,由此我公司受到的各种损失将在日后通过申请损害赔偿等法律手段进行索赔。
1)关于合约期
这次的临时处分申请中,三名成员主张专属合约期时间太长。但是相信他们也不可否认的是,当初在探讨合约内容时表明的为了进军海外市场、获得成功和发展的前提下,成员们及他们的父母一直主动要求并配合合约更新的这一事实。
众所周知,我公司从H.O.T开始便着手进军海外市场,到S.E.S.阶段时已在积极开拓海外市场了。
S.E.S.进军日本的初期阶段,当时的日本经纪公司就已普遍要求将合约期定为5年至7年,这也是为了确保在合约期内投资不受损失而采取的措施,这也是与日本公司合作的基本模式。
此后,在开始为宝儿进军日本做企划时,为了提高投资效益,也考虑到与当地经纪公司的合约期限,而与与宝儿签署了为期10年合约。宝儿正是与日本最大规模的经纪公司AVEX签署合约之后,成功登上日本主流音乐市场排行榜宝座,时间长达八年之久,获得了史无前例的辉煌成绩。
东方神起在最初的企划期间就已计划要将其打造成为一支在韩国、在日本、中国乃至整个亚洲市场的顶级艺人。五名成员与他们的父母都一并认同了这个远大的理想和发展前景,这才在当初的原有的10年合约基础上再加上了3年的时间且更新了合约。在签署更新的合约时,成员们和他们的父母都充分考虑到了东方神起将来的发展计划和目标——成为一支全方位都顶尖的组合、以及从公司获得长期的支援、开拓海外市场、得到持续稳定的投资保障等各种因素,并欣然同意签署的更新合约。五名成员的父母们确实都全部在场,且对上述内容进行了充分的讨论,表示认同后才签署的。
因此,我公司在经营倍加艰难的情境下,为了东方神起能顺利进军日本市场,投入了超过40亿元的巨额投资,而5年之后的现在,才逐渐开始在日本市场得到了真正意义上的回报。
如果不考虑这些事实背景,不去理解在签约过程中我公司和成员们所达成的共同价值观和目标,只一味去关注13年这一数字得出合约内容不当的结论是不恰当的。
2)关于损害赔偿条款
三名成员主张损害赔偿条款所涉及金额过多,这是不合理的。
关于损害赔偿条款,早在2002年7月就已由公正交易委员会和高等法院进行判决并进行了实施,于2007年将当时的公正交易委员会条款制度科上调到小委员会之后,再根据市政劝告内容对合同的起点和损害赔偿条款进行过的相应的改正,而2008年4月,通过与公正交易委员会的条款制度科及服务竞争科之间的协商,对其他合同条款也进行过全面修订,从而最终完成。
综上所述,我公司通过与公正交易委员会的协商,针对包括损害赔偿条款在内的合同条款进行过多次修改,东方神起的合约内容也反映了这些修改内容,也进行过了数次的修正及改善。
3)关于不公正待遇
三名成员主张公司给予他们不公正待遇,但实际上只是在不断重复公司对他们的利益分配不均、不透明,也无法拿出其他不公正待遇的例子。一直以来,三名成员在向媒体提及时都反映出我公司好像在故意隐瞒销售额进行欺诈行为,但是任何一个有常识的人都会想到我公司作为在韩国KOSDAQ的上市公司,是不可能隐瞒销售额、弄虚作假的。故之后,在法院公布的资料中可以再次证明这一事实。
现代社会,猖狂的不法下载行为导致了音乐唱片市场的日益萧条,持续出现赤字。在如此恶劣的经营环境中,我公司仍然为东方神起支付了110亿元的现金收益分配,在2009年2月签署变更合约时,更是大幅度提高了收益分配比例,并决定该标准适用于2008年下半年第4张专辑《Mirotic》发行后的销售额分配中,以保障每个成员的利益。也就是说,这不存在任何不公正待遇的客观事实,与之相反反,我公司为东方神起投入了大量的资金,并给予了最高的待遇。
4.今后对于东方神起的规划
通过这次临时处分的判决,三名成员可以进行个别活动,但是作为以东方神起之名进行的活动必须通过我公司方可进行。我司预计在明年春天开展东方神起回归韩国乐坛的计划。
为了准备这一计划,我公司要求三名成员在10日之后的11月12日之前对此作出答复。具体事宜请与目前仍负责东方神起经纪活动的我司经纪人联系。
5.今后我公司的改善对策
我公司分别于2002年、2007年、2008年,根据公正交易委员会的改正措施及劝告内容,针对包括损害赔偿规定和合同期间在内的专属合约内容,进行过相应的修订。经过三次修改后的合约,如果被人称为“侵犯人权”、“奴隶合同”、“反社会合约”的话,不是在本案裁决中、而是由于临时处分申请而失去一定效力的话,那么通过一个企业的投资,辛辛苦苦积累起来的演艺事业基础、以及整个韩流效应都将可能瞬间销毁。从社会普遍价值观念来讲,如果法律承认这种成功之后打着“侵犯人权”旗号,满足“极端私欲”、“背信弃义”的行为,那将会毁掉整个社会的价值观,导致发生不可想象的后果。
我公司成功地为东方神起开拓了日本市场,在之后的5年期间营业损失累积超过70亿元,但是仍然坚持不懈地为东方神起进行投资和培养,现在终于将他们推上了日本演艺圈的宝座,获得了史无前例的辉煌成绩,但是却要在“人权”“奴隶合同”等言辞的报道下被众人所误会。试问,这种私欲能够得到满足,那企业的权利和名誉、以及投资者们的利益,难道就可以视而不见吗?
按道理讲,合同自由和诚信之原应该在投资、获得巨大成功之后也要得到保障。我公司的专属合同,是数年以来,基于对公正交易委员会业界的理解和努力以及我公司基本情况而制定的合同,同时也是在各自的自由意愿下在全体父母在场时一起签署的合同。根据共同打造韩流文化的过程中所得到的宝贵经验,为了更大规模的投资和海外进军,不断进行修改和补充而完成的。虽说是临时处分,但如果这样的合同内容如果某一部分得不到肯定,如果这种相互诚信的原则下遵守的最根本的合同关系都得不到肯定的话,试问还有什么文化企业能够生存下去呢?
在得到当事人的同意和自由意愿之下签署的合同,在当事人成功之后便被否认,那么整个演艺圈事业都将出现瘫痪麻痹。合同应该根据合同自由的原则自由制定和签署。但是如果每个相关部门有各自不同的解释,根据对法律的不同理解做出不同的结论,那么就会不断出现有人在成名之后、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去试图摆脱合同内容的现象。在各国间存在激烈竞争的国际文化市场,原本就需要巨大投资的韩流文化产业,即将要失去大批的投资者和资金。
我公司认为,应该制定一种合同标准,让合同双方从合同签署开始到终止,根据此标准获得法律保障。如果合同不能按照这种标准去制定的话,演艺圈的混乱状态还会持续下去,而且我公司担忧整个国家的文化产业和韩流现象也会因此而消失毁灭。
我公司作为这个业界的领头企业,对于抱着信赖与喜爱,为了更广阔的发展前景以及韩流文化的形成而共同努力过的艺人们、以及东方神起的其他两名成员,有义务去保护他们的名誉和利益。为了避免公众误认为他们跟这次申请临时处分的三名成员是同一立场,为了避免日后还有这种因专属合同出现分歧,公司和艺人的名誉再次受损的情况发生,也为了避免其他问题发生,我们提议如下建设性方案。
我公司认为包括我公司在内的演艺产业、以及相关政府部门-文化体育观光部、公正交易委员会、学界、国会等立法机关一起进行协商,用法律制定新的专属合同标准、或制定由公认机关认证并有法律效应的合同标准。我公司将积极参与这一活动。
等这些新的专属合同标准通过法律制定后,我公司将根据这一内容,重新制定所有艺人们的合同。我们会更加专心培养更多能超越亚洲、走向世界舞台的顶级艺人们,促进韩国文化产业更加顺利发展,通过韩流文化提高韩国的经济附加价值及国家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