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王秋实)因为擅自发行唱片和接商演,羽泉组合被老东家滚石唱片IMAR音乐娱乐有限公司起诉到法院,终审被法院判决违约并赔偿滚石唱片200万元。昨天记者获悉,羽泉不服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遭驳回后,被市一中院强制执行了200万赔偿。
1998年,陈羽凡和胡海泉组成的羽泉组合与滚石集团公司之一IMAR音乐娱乐有限公司签下8年合约,在与该公司合作期间,羽泉组合共发行了4张唱片,并被包装跻身于国内一线歌手行列,同时获得一些商品代言机会。2003年底,当年举荐羽泉进入滚石的音乐人袁涛组建了自己的战国音乐唱片公司,羽泉也随他离开,但此时他们与老东家的合约并未到期。在IMAR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羽泉不仅擅自发行了唱片,还擅自接洽了商演,因此被起诉到法院。
法院终审判决认定,羽泉组合在合约有效存续期限内,未经IMAR公司同意,擅自筹划、参加演唱会等商演,擅自接洽制作、录制音乐作品,并单方解除合约,其行为构成违约。因此判决陈涛(陈羽凡)、胡海泉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IMAR音乐娱乐有限公司违约金人民币200万元。判决生效后,羽泉组合并未按照判决交纳违约金,IMAR公司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与此同时,羽泉组合也因不服终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要求一中院暂缓执行并提供担保。而IMAR音乐娱乐有限公司则坚决不同意暂缓执行,并要求羽泉组合立即履行判决。
最高法经过审查,驳回了羽泉组合的申诉请求。羽泉组合向一中院提供了存有该案违约赔偿金的银行账户,一中院予以划扣并发还给了IMAR音乐娱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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