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金唱片奖”是我国唱片(音像)业文艺类节目评比中学术和艺术层次较高的一项奖励活动,在国内唱片(音像)界颇具影响,具有显著的社会效益和品牌效应。
第二条 “中国金唱片奖”评选活动将贯彻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的原则,发展和弘扬中华民族先进文化。通过评选活动促进多出精品,鼓励原创作品,弘扬正版节目,推动中国民族唱片(音像)出版业的发展和繁荣。
第三条 “中国金唱片奖”奖励范围是在中国正式出版并发行的(含获准引进出版发行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唱片)文艺类音视频制品及通过电讯、网络等新媒体发表传播的数字音乐作品。
第四条 “中国金唱片奖”每两年举办一次。第八届中国金唱片奖评选活动定于2011年7月启动。
第二章 评奖原则
第五条 “中国金唱片奖”确立“公正、公平、公开”的评选宗旨,突出评选活动的市场导向性、行业专业性和艺术权威性,积极推动民族原创音乐和民族唱片业的健康发展。
第六条 “中国金唱片奖”遵循“市场销售好、艺术成就高、社会影响大”的评审标准,通过严谨详尽的评奖规范与程序对每一部选送作品进行客观公正的评选。
第七条 第八届中国金唱片奖参评作品范围为:2009年以来在中国正式出版并发行的(含获准引进出版发行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唱片)文艺类音视频制品及通过电讯、网络等新媒体发表传播的数字音乐作品。
第三章 评奖机构
第八条 第八届“中国金唱片奖”成立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组委会”)全面运营、监督本届评选工作与相关活动。
组委会由主办单位的代表组成。组委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成员若干名。组委会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对下设的办事机构进行具体领导和管理。
第九条 组委会下设评奖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和组委会事务办公室。评委会负责根据推选名单评选出所设奖项的获奖名单,同时负责对评奖过程和结果保密。评委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委员若干名。评委会根据需要分为若干专业小组开展工作。
组委会事务办公室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组委会事务办公室执行组委会有关“中国金唱片奖”系列活动的决策和要求,作为组委会的具体办事和执行机构,保证本届评选和颁奖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十条 组委会事务办公室负责本届“中国金唱片奖”的提名、统计、评选、颁奖、宣传等环节事务性工作的组织和运转保障,为评委会提供服务,包括评选活动的日常事务和管理工作,以及配套的对外联络和协调工作。
第十一条 由“中国金唱片奖”组委会聘请的评委会成员(以下简称“评委”)是:
1. 唱片、音乐、戏曲、曲艺等行业,有较高艺术成就的专家、创作人、制作人(含港台地区)等;
2. 业内有影响的乐评人、策划人代表;
3. 往届“中国金唱片奖”的获奖艺术家代表。
第十二条 评委须在业界有良好的口碑,认同并遵守本届评选活动的各项规章制度,并且本人不得被提名为本届“中国金唱片奖”(综合奖除外)获奖者。
本届评委的任职资格在本届评选活动结束后自动终止。
第四章 奖项设置
第十三条 本着促进中国民族音乐发展、鼓励原创、贴近市场的精神,并使“中国金唱片奖”的奖项设置科学合理,既有中国特色又符合国际惯例,本届“中国金唱片奖”将在继承传统的基础上积极创新,努力打造世界华人华语音乐权威大奖。
第十四条 本届 “中国金唱片奖”具体设置见附件一:第八届中国金唱片奖奖项设置表。
第十五条 基于数字音、视频录音载体新介质的广泛传播,本着鼓励数字原创音乐作品的宗旨,特设数字音乐奖项。(数字音乐奖项评奖细则另设)
第五章 评奖程序
第十六条 中国金唱片奖评选由推选、初评(提名)、复评(终评)四部分组成。奖项设置及获奖数量见《奖项设置表》。
第十七条 推荐选送及办法
1. 有资格派代表推选作品和艺人的机构为:
1) 经组委会邀请参加推选活动的相关协会、音像出版公司、音乐制作公司、音像发行公司(含数字发行)以及传媒单位等;
2) 经组委会邀请参加推选活动的国内通讯、网络等新媒体平台;
3) 组委会邀请的部分专家如著名艺术家、音乐人、乐评人、经纪人、学者以个人名义推选作品和艺人。
2. 凡参加推选的机构代表和专家均应按照评委会要求,根据组委会所设置的奖项填写推荐表格,并附寄送相关出版物,在指定期限内推选全部奖项或者部分奖项的候选作品和候选艺人;
3. 组委会事务办公室对所有推荐表格及选送出版物进行汇总,并根据评奖规则进行资格审查,将审查通过的推选名单及出版物分类上交评委会。
第十八条 评委会评选程序为:
1. 评委会根据认定的推选名单进行无记名投票评选,每个评委拥有一票权利,不得代投。
2. 初评(提名)
除综合类奖项外,各奖项第一轮投票根据各奖项设置基数1:2比例简单多数分序产生初评名单为初评(提名)。
3. 复评(终评)
除综合类奖项外,由到会评委进行分类分组按初评(提名)名单进行第二轮评选与投票,并最终按简单多数数序选出获奖名单。
4. 综合类各奖项候选名单由组委会推荐产生,评委投票决定获奖名单。
5. 数字音乐类作品的评选办法另定。
第十九条 组委会成员符合评委条件的可以作为评委,其参与人数不超过评委总数的10%;评委中有其作品参选的不得参与该项投票。
第二十条 整个评选过程经评选所在地公证机关公证。
第二十一条 评选过程中如遇重大争议,由评委会协商后,交组委会最终裁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最终解释权归中国金唱片奖组委会,组委会有权根据情况对本规则中条款进行修改,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第八届中国金唱片奖组委会联络方式如下: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52号顺迈金钻大厦22层
联系电话:010-65126854 010-65248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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