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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定翻唱可不经著作权人许可惹争议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4月06日09:36  信息时报微博

  本版撰文 信息时报(微博)记者 丁慧峰

  日前国家版权局发出通知,公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其中第四十六条,关于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可“不经著作权人许可”进行翻唱的规定,瞬间让音乐人炸开了锅,包括汪峰(微博)、高晓松(微博)、李广平(微博)、宋柯、小柯(微博)等歌手和业内人士纷纷表示质疑和愤怒。而对于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甫一出台,音乐人集体哗然,意见一致,音乐人陈小奇就表示:“究其原因,我的结论是:这部法规保护的不是著作权人,而是作品的使用者和中介者即集体管理组织。”

  昨日国家版权局相关负责人对著作权法草案第四十六条引发的音乐界质疑一事作出回应:“这个草案刚发布,我们不希望一有反对的声音就跳出来说明。还是希望低下头来,多听听大家的声音。”他还表示,4月中下旬,会就此事给公众回应。

  记者观察

  合理分配才能促进健康发展

  修改草案之所以让音乐人们哀鸿遍野,很简单,触及到了他们的根本利益。既得利益集团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暗箱操作着实让音乐人心寒,看高晓松和宋柯的口气,对他们伤害最大的还是他们一直在控诉的互联网大佬和只顾自己收钱的半官方组织。如果真的是没有人再用心写歌,没有人用心唱歌,没有人用心推歌,那音乐行业真的就玩完了。

  可是反过来想,音乐人成天只想着收钱,今天看这里用了你的歌,明天看是不是被偷用了,这么多的平台和场合,越来越多的商业作为,音乐人还有时间写歌、用心做音乐吗?所以,怎么收钱,怎么管理自己的作品,还真的需要作为集体管理组织和专门靠谱的版权管理者。只是这些组织和人员别只想着自己赚钱,尤其不能中饱私囊,必须有合理的利益均衡和监察监管,钱的分配才能平衡和谐。其实怎么分钱还是小事,只要公平公正,音乐人、版权人各司其职,有的专心创作,有的专心收钱,有的专心分钱,音乐界才能健康发展,乐迷才能听到高质量的音乐。

  修改草案第四十六条

  争议最大

  陈小奇:法规保护的不是著作权人

  高晓松:新法明显偏袒互联网

  宋柯:将导致山寨歌曲满街飘扬

  缘何惹怒音乐人?

  以《春天里》被翻唱为例

  著作人权利没得到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引起音乐人争议的焦点是第四十六条:“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其他录音制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条件,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音乐人对此条规定很不满,认为严重侵犯了著作人的权利。知名音乐人、歌曲作家李广平举出汪峰的例子:2011年,农民工组合“旭日阳刚”翻唱汪峰的歌曲《春天里》一炮而红后,商演、代言等活动便接踵而至。随后汪峰要求“旭日阳刚”立即停止翻唱《春天里》。依照原法例,汪峰作为歌曲《春天里》的版权所有者,要求对方停止翻唱自己的歌曲属于行使著作人权利,但根据新修改草案,将是《春天里》出版3个月后,按四十八条只要向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简称“音著协”)交钱就可以不经过著作人许可翻唱。

  而高晓松更将新法规评为“杀鸡取卵”,他表示:“新法明显偏袒互联网,其次加大有政府背景的集体管理者权力,严重损害创作者个人权益。”他进一步质疑:“这是赤裸裸的鼓励互联网盗版行径,最蹊跷的是新法只写‘录音制品’,为何不包括电影电视剧?大批版权人并未授权那些政府办的集体管理组织,为何立法强制由他们收费?”

  以“杜甫很忙”求尊重为例

  呼吁社会要重视版权保护

  除了表示质疑和愤怒之外,包括小柯、宋柯等更多的音乐人和业内人士则在微博上呼吁重视保护版权。小柯表示虽然修改草案有利于音乐作品的传播,但是忽视了对创作者劳动的尊重,他在博文中举例说:“最近‘杜甫很忙’,杜甫馆长都提出来要尊重作古数百年的先人,我们现在起码还活着。”小柯觉得使用者无需向集体管理组织支付使用费,因为如果向这些机构支付使用费的话,相当于剥夺了音乐制作公司和社会版权代理公司的核心版权资源,而且还有可能造成“法律性”的垄断。

  而宋柯则忧虑表示新法要踩着音乐人的尸体发展数字音乐,另外会过度倾斜集体管理。如果每个单一的权利人在著作权管理组织没有话语权的话,音乐行业便会步入“统购统销”的供销社时代。将导致山寨歌曲满街飘扬,山寨歌手到处跑场,而只要向管理组织交些使用费,侵权者就可以合法上岸。

  缘何音乐人如此忧虑?

  对“音著协”不信任

  虽然《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尚未正式通过,但音乐人的忧虑和愤怒已经辗转难眠,很大原因集中在对集体管理组织“音著协”的不信任。

  事例1:

  著名录音师阚欧礼则用匿名举出几个可能出现或者必然会出现的情况和他经历过的例子。

  可能或必然出现的情况:

  情况一:当作者的作品被用了N次挣了N多钱而作者本人丝毫不知情是合理合法的。备案信息是否公布并没有任何制裁和约束只是“应该”,而且并不主动通知本人。

  情况二:著作人发现有人盗用了自己的作品,联系使用者,使用者可以说已经把钱给了音著协,而音著协可以说没收到开始踢皮球。在事实无法确认的情况下著作人告谁都不知道。

  情况三:音著协像打发要饭的一样给了著作人版税,但是著作人完全不知道音著协到底收了多少。

  情况四:音著协拖了著作人100年的版税,只是不及时而已,可能曾经能买别墅的钱由于这一百年的通膨只能买个厕所,著作人如何要求返还滞纳金?而那个时候版权期限已经过期。

  事例2:

  十三月唱片老总卢中强(微博)在微博透露:“2008年10月,李健(微博)的一张翻唱专辑收录了万晓利的《陀螺》,十三月得知此翻唱授权系李健公司从音著协购买。当时音著协答复我们,非会员作品他们一样有代理权。迄今为止,这首歌的钱,我们还未收到。”

(责编: 琉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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