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正文内容

音协开会研讨《著作权法》 第46条持续热议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4月11日17:01  北京娱乐信报微博
音协开会研讨《著作权法》第46条持续热议
3月8日,高晓松与汪峰、林夕、张亚东等人携手发表呼吁书,要求修改《著作权法》。CFP/供图

  昨天,国家版权局相关负责人就近日来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引起的争议进行了回应。连续10天以来,这份修改草案在音乐界引起了轩然大波。音乐人们普遍认为,该修改草案给盗版提供了更大的空间,而创作者本人的权利则得不到基本保证;与音乐人的愤怒相比,法律界人士却认为对修改草案一些规定的误读导致了这次争议。

  最新消息

  版权局解释:两个条文要结合看

  据新华社电 在10日举行的2012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推进计划新闻发布会上,针对有关著作权法修改的话题,新闻出版总署(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副司长王志成表示,著作权法修改既要加强版权保护,也要有利于作品的传播,还应符合国际规则与国际惯例。

  据了解,著作权法的修改草案日前引起社会关注。针对记者的提问,王志成解释说,著作权法修订草案第四十六条规定,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其他录音制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条件,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这个四十六条要跟草案中的四十八条结合起来看,而四十八条对管理组织、对向版权局备案等细节进行了相关规定,加强了对版权的保护。其次,这有利于作品的传播,符合国际规则和国际惯例。

  关于网络不承担和著作权或者是相关权利有关信息审查的义务的问题,王志成表示,网络著作权保护问题是著作权第三次修法的一个很大的改进。对互联网涉及一些版权保护问题,在“明知”和“应知”的情况下要承担义务;但在确实“不知”也“不明知”的情况下,作为一个技术供应商,可以不承担责任。

  音协研讨会:三小时讨论达成共识

  昨天下午,中国音协流行音乐学会举行了一次小范围的研讨会,金兆钧(微博)、付林(微博)、刘欢、宋柯、周亚平等部分词曲作家、音乐人以及业内人士就著作权法(修改草案)集中进行讨论。据中国音协流行音乐学会副主席兼秘书长、著名乐评人金兆钧介绍,与会者汇总了这几天各方面的意见和观点,特别针对其中十几条引起引发歧义的条款阐述了不同的意见。

  经过3个多小时的热烈研讨,与会者达成共识并委托律师从法理角度就其中的主要条款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同时,会议还通过相关数据就目前著作权保护的现状提出陈述。金兆钧透露,最终的讨论结果近日将通过正规渠道向社会发布,同时提交相关主管部门。

  律师观点

  并非不加入组织就不受保护

  对于有关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的诸多争议,博金律师事务所的张永军律师就该草案中的重要法条进行了解读。

  争议1:只保护参加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创作者?

  很多音乐人认为,修改草案的保护对象只包括了参加著作权集体管理的音乐人,而不参加任何协会组织的音乐人就无法保护自己的著作权了。

  “其实,现在引发争议的这些条文不应该单独来看,那样会有片面性。”张永军解释说,修改草案保护的对象比老著作权法更为宽泛,“以第二条为例,修改草案中规定,中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受本法保护。可以看到,老著作权法中的中国公民变成中国自然人,受本法保护的对象范围更广了。自然人的作品都受保护,并非不加入著作权集体组织就不受保护了。”

  张律师还指出,“著作权集体管理,可以更有效地保护著作权,如果权利人不愿意参加集体管理,可以提前声明。”因此,无论音乐人是否愿意参加著作权保护协会,都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争议2:音乐作品出版3个月后,别人可以随便用?

  很多音乐人理解,作品出版3个月后就可以被随便使用了。

  张律师指出,虽然第四十六条中规定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其他录音制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条件,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但是,第四十八条同时也给出了使用他人音乐作品的前提条件,即需要经过备案、著名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和作品出处以及支付费用等,也就是说出版满3个月的录音制品不能被人随意使用,保证了作者的署名权和作品的完整权和作者的财产权。

  争议3:删掉“个人声明”,会让个人作品成为“公共产品”?

  修改草案删掉了老著作权法中“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很多音乐人认为这一改动让创作者失去了最大的权利。

  张律师解释说,其实,看第七十条我们就会明白,创作者是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使用者停止使用其作品的,并不是说个人作品会变成被人任意使用的“公共产品”。

  对于删除老著作权法中“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这一规定的作法,张律师指出,在实际的案例当中,老著作权法中的规定具有一定操作上的困难,受声明渠道的限制,很多法律纠纷会纠缠于侵权者能从哪里看到声明,而修改草案中新的规定在法律实践中程序更为简洁明了。

  音乐人说

  徐沛东:没有原创何谈发展

  版权的最弱势群体就是最基层的原创者,没有创作文化谈何发展。现在看看演员的出场费有多高,再看看作曲家的稿费有多少。能够创造财富的好的作品不容易创作,现在越来越少了。作为管理部门应该鼓励和扶持,不能反过来。音乐作品的传播规律有着自身的特点,在高速发展的媒体时代,也许一首歌三天就火了,也许三年也火不了,也许作者还没等到享受孩子的乐趣,就已经失去孩子的权利了。

  高晓松(微博):为什么加这个括号

  “对唱片业来说,3个月正是在宣传期中, 比如说王菲出了张新唱片,还在宣传期的时候,别人就可以把整张唱片翻唱出版,能演出,能卖,价钱还比王菲的低。那些好听的歌是王菲和作者多年磨合,花费自己的青春感悟、心血写出来的,但3个月后,别人就能随意翻唱,只需要去某协会交钱就行了。”在著作权保护方面,高晓松认为影视产业保护得最好,“前两年国家大力清除影视盗版,视频网站也只能花高价购买。影视方面有电影局、广电总局在保护,可音乐呢,连个科级单位都没有,我去年才知道,音乐根本不知道归谁管。” “草案最让我气愤的也是这个,在每个条款后面都有个括号,写着‘视听产品除外’。就是说不包括其他的,只有音乐,音乐低人一等吗?音乐难道不是花钱做的吗?为什么加这个括号?把我们的权利强制剥夺给一个叫什么协会的部门。”

  金兆钧:这是不平等待遇

  “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再次进行录音,其实就是翻唱。金兆钧认为,应当在此基础上加上“但著作权人与著作权代理组织合同中另有约定的作品除外。”跟很多音乐界人士一样,金兆钧同样认为条款中明显维护了互联网、影视制片人以及著作权管理组织的利益,从根本上这三种维护完全脱离了保护著作权人的初衷。“比如说,三个月后可以不告知词曲作者,但视听作品必须告知影视制片人,这是不平等的待遇。”此外,过度强化了著作权的集体管理组织的权力,但是强化的结果根本没有提不参加集体管理组织著作权人的权益如何保护。

  事件回放

  3月31日,国家版权局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一石激起千层浪,在音乐界引起了强烈不满。草案中的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六十八条和第七十条等内容成为音乐人诟病的对象。音乐界普遍认为,该草案的颁布,不但不能保护音乐人的权益,反而会严重侵犯他们的著作权。

  很多音乐人认为自己的作品还没有红起来就可以任人盗版,实在不公。而修改草案中的第四十八条规定可以不经作者本人同意而使用其作品,但必须向相关部门备案、支付费用等。修改草案颁布后,便有不少音乐人发出了非常愤怒的呼声。著名音乐人宋柯称该修改草案“让音乐产业一夜之间回到了统购统销年代”,高晓松则指责“修改草案明显偏袒互联网,严重损害创作者的权利”。一时间,著作权法修改草案成为了最热门的话题。

  草案节选——

  第四十六条 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其他录音制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条件,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

  第四十七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条件,不经著作权人许可,播放其已经发表的作品;但播放他人的视听作品,应当取得制片者许可。

  第四十八条 (一)在使用前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备案;(二)在使用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和作品出处;(三)在使用后一个月内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使用费,同时报送使用作品的作品名称、作者姓名和作品出处等相关信息(有删减)。

(责编: sisi)
分享到:

相关博文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12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