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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版权局解释《著作权法》新修订草案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4月25日11:23  上海青年报

  本报讯 记者 张楠 近日,《著作权法》新修订草案第46条、第48条引发如潮争议,音乐著作权协会在官网发布公告:“协会本着始终与全体会员意见保持一致的原则支持删除《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46及48条。”

  昨天,在2011年中国知识产权发展状况新闻发布会上,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谈到《著作权法》新修订草案时说:“各方面意见我们都很欢迎,现在有很多不同意见,一些是通过媒体表达,一些是通过信函的方式等,各种方式的表达我们都很欢迎,都很重视。”

  《著作权法》新修订草案的第46条规定:“录音制品首次出版三个月后,其他录音制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48条规定的条件,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

  对此,阎晓宏解释说,第46条主要涉及《著作权法》关于授权的规定,叫法定许可。《著作权法》里对权利的许可规定了三种形式:一种是授权许可,一种是法定许可,还有一种是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就是要对作者的权利进行适度限制,这种限制主要是许可在特定的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取得权利人的许可,但是事后需要支付报酬,“比如说我们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在使用一些音乐作品的时候,可以事先不取得权利人的许可,但是事后需要支付报酬。 

  《著作权法》新修订草案涉及延伸性集体管理的第60条、第70条受到的争议也比较大,多数音乐人认为自己将会“被代表”,担心将失去许可权和定价权。

  阎晓宏表示,作为一种制度设计,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有必要的,“举例来说,音乐著作权协会现在管理5000多位词曲作者的权利。所谓延伸就是这5000多位音乐家之外的作品能不能由它来代理的问题。现在的草案提出可以代理,但是作者声明不许代理的除外,而我了解有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目前的态度也不是很愿意去延伸代理。”

(责编: Za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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