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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后,演员或者演出团体在营业性演出中出现“假唱”、“假演奏”等行为,将不仅仅受到观众指责,还可能面临国家法规的处罚。12日,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就《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天府早报》11月14日)
“假唱”、“假演奏”是指演员利用事先录制好的歌曲、乐曲等代替现场演唱、演奏的行为,对于这种欺骗性行为,想必没有一个人会喜欢的。道理很简单:假设我们在隆重的、热闹的演出活动中看到的是我们所祟拜和仰慕的“真人”,听到的是事先录制好的歌曲、乐曲,那么,这不是公然在欺骗公众的感情吗?更何况,还有许多人是花了不菲的费用购票才能看到的。
所以,对于“假唱”、“假演奏”行为,决不能只是在“营业性演出”中禁止,包括公益性演出活动中也应完全禁止。近些年来,对于收视率非常高的公益性的春节晚会,也屡屡曝出“假唱”丑闻,而假唱者,往往还是无数观众祟拜和仰慕的大牌明星。尽管这消息一直是官方所不敢公然承认的“小道消息”,尽管相关部门一直表示这是为了“演出效果”,但是这消息已令无数观众感到难以接受:谁能想到,这样全国数亿人观看、花费了国家巨大资金的演出活动,竟然还有这样的虚假行为,这种公然的欺骗行为,对得起公众善良的眼睛吗?对得起纳税人用真金白银投入的巨额资金吗?
更重要的是,“假唱”、“假演奏”,不仅仅是欺骗了观众的感情,耗费了他们的精力,更是对我们一贯倡导的诚信行为的一种公然背离。因此,无论是任何演出团体、演出明星,无论是在商业性演出还是在公益性演出中,都必须以真唱、真演奏做为自己的诚信行为、职业道德行为的最后一个底线。作为公众来说,当然不希望“演出效果”不好,也不希望在演出过程中出现问题,但是,如果这些演员真的会因为“真唱”、“真演奏”出现问题,只要演员能够真诚做好解释,想必观众也会原谅的。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说,这种行为还能够有效约束一些喜爱投机取巧的演员和演出团队,如果确实害怕“演出效果不好”,那么,就应该好好苦练“内功”,或者尽可能减少过多的商业演出场次。
所以,我们期望着,不仅仅在“营业性演出”中看到“假唱”、“假演奏”最终绝迹,还能够在“公益性演出”中同样有如此的“真”情况。而如果要能够做到这一点,相关部门就必须明确,对于“假唱”、“假演奏”行为,无论在何种演出中都不允许出现!否则,只在“营业性演出”中禁止,就是对演员或演出团队的纵容,一种对公众的感情、对于整个诚信社会的倡导的极端不负责任。 (张东阳/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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