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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唱现象由来已久,已经是公开的秘密。可是究竟什么是假唱?近日,文化部在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简称 《条例》)上给 “假唱”下个定义:演员在演出过程中,利用事先录制好的歌曲、乐曲等代替现场演唱、演奏的行为。
有关部门要打击假唱,很好。但一连串的问题也随之产生了:营业性演出不得假唱,那非营业性演出就可以欺骗观众? 《条例》中似乎只字未提。比如春晚,是否默许它可以有假唱出现?大年三十儿,全国人民是不是还要围在电视机前,开开心心地看某大腕“对口型”?如何保证《条例》最终实施?难道每一场文艺演出都要派出相关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吗?如果观众发现有假唱现象出现,投诉监督电话打给谁?谁来受理这些投诉电话?
其实,光有“条例”还远远不够,重要的,是要执行。
笔者曾拨打文化部的电话,希望更详细地了解细则。好不容易打通,得知意图后,对方强调要看一下采访提纲,并经领导审批才能给予回复。有了采访提纲,对方又表示最快也要一个星期才有回复。笔者表示时间太久,对方表示“你要有心理准备,我们这里一个月后给你答复都是正常的”。
还好,这仅仅是征求意见稿,我们还有一个月甚至几个月的时间等待。期望更细的《条例》将打假进行到底! 韩秀/文 来源:辽沈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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