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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后,演员或者演出团体在营业性演出中出现“假唱”、“假演奏”等行为,将不仅仅受到观众指责,还可能面临国家法规的处罚。昨天,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就《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11月13日《新京报》)。
假唱、假演奏是指演员利用事先录制好的歌曲、乐曲等代替现场演唱、演奏的行为。在我眼中,其不仅是对艺术纯洁和艺术家诚信的莫大玷污,是对公众感情的愚弄,从人权意义上说,更是构成了对观众艺术消费权益的侵害,法治文明时代,理所当然要受到法律制裁。
“假唱”、“假演奏”等行为屡被媒体揭露,蹑足其间者有小到闯荡江湖草台班子中的三教九流,也有大到声名显赫国家剧团中的知名艺员。他们的丑态劣行虽然没少受到有良媒体的谴责和正义人士的口诛笔伐,但由于诟病针砭仅限于道义层面而缺少法律规定的刚性制裁,口水战术非但不能让劣行者伤筋动骨,还有可能让当事者一骂出名。人们不愿看到的现实图景仍然是,皮毛未损的“李鬼”们“假唱”、“假演奏”者我行我素依然故我,“假唱”、“假演奏”现象“处甥打灯笼,照舅(旧)”屡批不止甚至愈演愈烈
我注意到,今次《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相关罚条不可谓不严厉。其中规定,对于具有“假唱”、“假演奏”违规行为的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相关文化行政部门将向社会曝光。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在两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个体演员在两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在我眼中,如此规定大抵够上了“玩症须用猛药治”的档次。
将治理“假唱”纳入法治轨道虽然是迟到的正义,但“亡羊补牢,犹未为晚”,迟到的正义也是正义。我不敢奢望新规会立竿见影药到病祛,但可以肯定的是,谁若胆敢以身试法“死猪不怕开水烫”者必必将要为他们的劣行付出折财损名甚至清出门户的代价。只要真刀真枪地按新规干下去,我就不相信有屡罚不改屡试不爽的“王大胆”。当然,这只是我的良好愿望,能否如愿以偿我则不敢保证。 陈庆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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