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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吴为忠
“歌坛造假”是个老话题了,近日,文化部文化市场司演出处起草了《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显示出主管部门“打假”的决心。“条例”的颁布不仅引起了国内媒体的关注,外国媒体也表示出强烈关注。11月16日《参考消息》上刊载了一篇英国《卫报》上刊登的《中国向假唱开刀》的文章,文章大段摘录了本报11月14日关于歌坛“打假”的报道。
既然是“征求意见稿”,发表后就是要广泛听取方方面面的意见,然后再对“条例”进行修改,使之成为打击“假唱”的有力武器。《条例》中规定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在两年内因为“假唱”再次被公布的,将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个体演员在两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歌坛的“假唱和假奏”发现一次就应该给予严厉的打击,而不能给“造假者”有“再一次”的机会。这也是“条例”需要完善的地方。经过一段时间的整顿和管理,“假唱”行为在演出市场并不普遍,据有关部门介绍,“2005年9月1日细则正式实施以来,我们没有接到过一例观众关于‘假唱’的投诉,同时,文化执法总队没有处罚过一例”。
现在有争议的倒是荧屏上的“假唱”如何界定与制止的问题。最近,看到一则报道,题目是《整治假唱不妨先从春晚()开始》,文章提出“这是人心所向,更关系着文化部打假行动能否取得预期成效”。我很赞同这个观点。其实对荧屏“假唱”的整治,广电系统也曾颁布过“禁止假唱”的规定,由于与“营业性演出”的不同,处于“边际状态”,很难彻底根除,春晚这几年也一直回应舆论的质疑,但收效甚微,其实不止是春晚,还有其他综艺节目。除了“假唱假奏”还有“假掌声”,这已是司空见惯的现象,这种有现场导演指挥出来的“假掌声”,由于不是发自内心的艺术共鸣,是很难打动观众的。
窃以为无论是“营业性”还是“公益性”,都不允许“假货”的存在,在“欺骗性”上“假”的性质毫无两样,春节晚会也不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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