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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看你看:“音集协”有两张面孔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1月14日09:38  信息时报

  2008年底,广州多家KTV歌厅曾组成同盟,质疑音集协的音乐作品版权收费。针对这一质疑,音集协官网近日挂出题为《关于卡拉OK版权许可使用工作相关问题的说明》(以下简称《说明》)的专门文章,予以回应。该协会副总干事吕文举也前来广州,协商处理与广州部分KTV歌厅的纠纷。

  全称为“中国音像著作权管理会”的“音集协”出现在公众视野已经两年多了,但其身份我一直感觉到混沌不清。从理论上讲,“音集协”是个社会团体,民间身份,是个受人之托,帮人讨账的角色。这一点,在某些时候,“音集协”也乐意强调,比如《说明》中提到:“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作为权利人的代表享有出价权”,“而KTV经营者据此支付报酬,是基于民事行为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是经营者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其性质不是行政收费,因此无需进行物价听证或发改委审批。”在这里,“音集协”很愿意把自己的收费行为定义为两个民事主体之间你情我愿的民事行为,这样其定价就不用通过听证、审批等程序进行监督、限制。

  如果“音集协”真的是一般意义上的民事主体,即使没有听证、审批,我们也不用担心它漫天出价,因为KTV的经营者作为同样的民事主体,有着充分的与“音集协”进行博弈的能力,双方通过讨价还价,最终的价格必然是一个合理的水平。问题就出在这里,一方面,“音集协”强调自己的社会团体的身份,借以规避听证、审批等程序。另一方面,却拿自己与行政部门的密切关系压人,处处强调该会是“经国家版权局批准、民政部登记注册成立的中国大陆地区唯一的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其行事作风更是显示出了十足的“官气”、“官威”。在双方争执的核心出价权问题上,“音集协”的行为更像是一种单边行动:“我会每年都会进行充分客观的调研,并根据调研结果、结合国家版权局公告价格上限等各种相关因素,最终确定新一年的基本版权使用费标准”,这哪里还像是一个民间组织在说话?在缺乏谈判、监督机制的情况下,这等于宣布收费标准完全由“音集协”自行制定。

  可见,这个“音集协”真实的性质不是政府,也不是民间组织,既不是官,也不是商,而是个“官商”。在利用强大的政府背景收取高额费用的同时,又在借助社会团体的身份规避应该受到的监督。其实谁也不反对向著作人支付版权费,但将费交给这样一个组织,又有谁能放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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