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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手胡杨林被诉违约 太格印象索赔100万违约金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2月21日11:44  中国法院网

  中国法院网讯   歌手胡杨林因一曲《香水有毒》迅速走红,近日,因私自演出,东家太格印象传媒技术有限公司将胡杨林告上法院,要求赔偿违约金100万并立即停止任何违约私演行为。本网获悉,该案将于2月22日下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太格印象传媒公司在起诉中称,2009年2月28日,胡杨林正式签约太格印象,双方约定“太格印象为胡杨林的独家经纪人公司,拥有 、洽谈乙方所有演艺事项的最终决策权。未经甲方同意,乙方若有私自商演的行为,影响甲方赔付100万元”。签约后,胡杨林先后于2009年11月18日、11月28日、12月6日多次私下联系、参加商业性演出,且私自收取演出报酬不予上交公司。此外,据媒体最新披露,胡杨林还将于2009年12月31日晚私自参加北京欢乐谷举办的商业性演出活动,现已预售门票。

  太格印象公司认为,胡杨林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双方的经济合约,给原告的商誉和经济带来巨大的损失。为维护合法权益和及时制止胡杨林的违约行为,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胡杨林在收到法院送达的起诉书后于今年1月20日提起反诉,认为太格印象未按照约定按时按质为其投入宣传资金,严重耽误了有效宣传周期,要求解除合同,并支付报酬57300元以及公证费2010元。

  胡杨林在反诉中表示,2009年5月起,太格印象无故拖欠演出费用及其他应得报酬、成分款项,严重违反了双方的合同约定。在多次找公司相关负责人协商未果的情况下,胡杨林在2009年11月18日依据《演艺经纪合同》被迫作出解除双方合作关系的决定,并向太格印象公司送达了《解约通知书》。

  胡杨林认为,双方签订的《演艺经纪合同》已经解除,双方权利义务终止,太格印象应支付拖欠的演出费用及报酬。

  作者: 朝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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