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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草案惹争议 高晓松宋柯等微博表反对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4月05日12:16  新浪娱乐微博
高晓松阐述对著作权法草案的忧虑 高晓松阐述对著作权法草案的忧虑
宋柯详细研究著作权法草案 宋柯详细研究著作权法草案

  新浪娱乐讯 3月31日,国家版权局发出通知,公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其中第四十六条,关于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可不通过原作者同意进行翻唱的规定,引起了众多音乐界人士的关注,高晓松(微博)称如果电视剧、电影等所有的知识产权都只能保护三个月的话,我们愿意共同献身。李广平(微博)则强烈呼吁保护著作人的权利,并以汪峰(微博)的《春天里》为例,汪峰也表示这对创作者不公平,而有些人则可以不劳而获。音乐人宋柯(微博)及小柯(微博)则分别撰长文分条解析了草案,并提出了多项建议。

  高晓松:若所有知识产权只保护三月 我愿献身

  4月4日下午16时7分称解释新法草案的实质,并称如果电视剧、电影都只保护三个月,音乐就愿意共同献身,“给大家介绍下这个新法的实质:一首新歌在三个月内是难以家喻户晓的,在这时就可以不经版权人许可翻唱翻录,和一首歌红了几年你再去翻唱翻录性质完全不同,这是赤裸裸的鼓励互联网盗版行径。最蹊跷的是新法只写‘录音制品’,为何不包括电影电视剧?如果所有知识产权都只保护3个月,我们愿意共同献身。”

  随后高晓松列出Lady GAGA的歌曲若被翻录后的结果,“这个新法唯一的好处,就是Lady GAGA新专辑发表三个月后国内就可不经授权使用及翻录。”

  李广平:呼吁恢复著作人的权利 以汪峰为例

  内地音乐人、歌曲作家李广平在新浪微博上建议第46条恢复“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这一规定!李广平还在微博中举出了摇滚歌手汪峰的例子称:“2011年,农民工组合旭日阳刚在春晚上凭借摇滚歌手汪峰的歌曲《春天里》一炮而红后,商演、代言等活动便接踵而至,《春天里》也成为旭日阳刚出席活动的必唱曲目。但随后,该曲的作者汪峰在2月11日发表博文,要求旭日阳刚立即停止演唱《春天里》。从法律层面来看,汪峰作为歌曲《春天里》的版权所有者,要求对方停止翻唱自己的歌曲,属于行使自己的权利,但如今的情况则不一样了。”

  李广平称如果按照法律的话:“汪峰出版三个月后,我按48条向音著协交钱翻唱,我也火了!汪峰上哪说理去?他能告我?不准我唱?翻吧翻吧不是罪,让汪峰无歌可唱!” 汪峰本人在新浪微博中也表态称这对于善良的创作者都不公平,有些人可以不劳而获。

  宋柯撰长文解析草案

  麦田音乐制作公司创始人宋柯虽然现在已转行餐饮事业,但是对音乐行业一直十分关注,此次著作权法案的发出通知征求意见,宋柯撰长文逐条分析提意见。4月4日23时09分宋柯称:“本人曾从事音乐行业16年,首次以公民身份对国家立法建言,期待此次修法可以给弱小的音乐行业带来希望。”

  建议保护著作人权利 勿将大量权利给集体管理组织

  首先宋柯对法案第四十六条和四十八条提出质疑,称当权利人(包括创作者、歌手、音乐制作公司等)徒有50年合法保护期却丧失许可权和定价权时,结果会是山寨歌曲满街飘。如果每一个单一的权利人在著作权管理组织没有话语权的话,音乐行业便会步入“统购统销”的供销社时代。宋柯建议第46条恢复原法中“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其次宋柯对第六十条和七十条的草案提出意见。第六十条: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取得权利人授权并能在全国范围代表权利人利益的,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代表全体权利人行使著作权或者相关权,权利人书面声明不得集体管理的除外。

  第七十条 使用者依照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签订的合同或法律规定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报酬的,对权利人就同一权利和同一使用方式提起诉讼,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停止使用,并按照相应的集体管理使用费标准支付报酬。有关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取得权利人授权并能在全国范围内代表权利人利益。

  宋柯称第七十条其实变相剥夺了权利人的许可权和定价权,规定了权利人的所得是由集体管理组织来决定、收取、分发,这就意味使用者只要与管理组织签订廉价合同便可绕开权利个人。宋柯希望集体组织能够账目公开,收费及分配原则合理。而宋柯发现此次的草案的几个重大条款的修改都将权利倾斜向了集体管理组织,如此只会将这些组织变为庞然大物。宋柯建议直接删除第七十条。

  建议提高侵权赔偿 取消网络服务商的特殊待遇

  最后宋柯针对关于网络服务者方面提出意见。第六十九条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网络用户提供存储、搜索或者链接等单纯网络技术服务时,不承担与著作权或相关权有关的信息审查义务。

  宋柯称现在的音乐在网络平台上的国情是有上千个侵犯音乐版权的网站,音乐人维权不容易,而音乐已经是作为互联网排名前三的内容应用,国外的网络音乐销售已高达七十几亿美金。宋柯希望国家能够取消对网络服务的特殊待遇,相反应该大幅提高侵权赔偿。

  小柯称草案将会引起行业“法律性”垄断

  著名音乐人小柯也在他的新浪博客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的第46条和48条提出看法。小柯表示虽然草案有利于音乐作品的传播,但是忽视了对创作者劳动的尊重。小柯觉得使用者无需向集体管理组织支付使用费,因为如果向这些机构支付使用费的话,相当于剥夺了音乐制作公司和社会版权代理公司的核心资源—版权,而且还有可能造成“法律性”的垄断。(辛佳/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节选

  第四十六条 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其他录音制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条件,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

  第四十七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条件,不经著作权人许可,播放其已经发表的作品;但播放他人的视听作品,应当取得制片者许可。

  第四十八条 根据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已发表的作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使用前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二)在使用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和作品出处;

  (三)在使用后一个月内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使用费,同时报送使用作品的作品名称、作者姓名和作品出处等相关信息。使用者申请法定许可备案的,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其官方网站公告备案信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将第一款所述使用费及时转付给相关权利人,并建立作品使用情况查询系统供权利人免费查询作品使用情况和使用费支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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