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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晚报:建曲库,欲监管还是欲经营?

http://ent.sina.com.cn 2006年07月21日15:25 新民晚报

  近日,文化部批准所属文化市场发展中心建设“全国卡拉OK内容管理服务系统”,并在京举行了新闻发布会。所谓“全国卡拉OK内容管理服务系统”,就是一个向卡拉OK经营场所提供演唱曲目的大型曲库。该消息公布后,在全国各地引起极大争议。

  是否有必要?

  多年来,国家针对文化市场的发展,已经制定了一系列比较成熟的法律法规,在提供顾客点唱的曲目方面,也有事先必须经文化主管部门审查的规定。因此,遵纪守法的娱乐场所,都会严格按照法规办事。播放不健康内容歌曲的场所,显然触犯了有关法律法规,一旦被发现,将受到相关部门处罚。如今,且不说全国各地的文化、公安、工商都有专门的管理部门,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伍也建到了区、县一级。这个“全国卡拉OK管理服务系统”,用提供歌曲这种内容产品的方式和政府部门的背景来行使职责,显然把自身定位成市场产业链中的一个环节。那么,既然一套从源头依法杜绝不健康歌曲的国家监管体系已经形成,有必要再花大钱去建设这样一套大型曲库来行使行政“监管”职能吗?

  有经营嫌疑

  花大价钱建立大型曲库,其实是一种企业经营行为。在上海,钱柜、好乐迪等大型卡拉OK连锁店都有自己的VOD点歌系统。这类曲库系统,由于不需购买大量碟片,大大降低了娱乐场所的经营成本,早已进入了商用阶段。文化部批准的这个“全国卡拉OK管理服务系统”,虽然提出“自愿接入,免费使用”,但就如顾客可以免费进入商店,而购买商品一定得付钱一样,只要使用了这个系统内的曲目,必然要收费。而且,这个管理服务系统对接的各个终端是娱乐经营场所,无论是软件使用、硬件铺设,都不可能由政府掏钱,背后一定由相关公司承接为这个曲库定制设备和软件的业务。因此,建立这个系统,实际上是在打造一个文化产品经营平台,应该是一种企业经营行为。

  管理是幌子?

  有一件事十分微妙。建立“全国卡拉OK管理服务系统”的新闻于本月18日发布,其中有将对歌曲版权行使管理职能的意思。然而就在7月19日,中国音像协会的官方网站上,发布了国家版权局批复中国音像协会、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备组关于同意“以中国音像协会和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备组的名义开展卡拉OK音乐电视收费”的有关新闻,而且对经营者使用卡拉OK音乐电视明确了“一次性收费”的原则。去年3月起实行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发起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不与已经依法登记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业务范围交叉、重合”。根据这一规定和国家版权局的批复,有关卡拉OK音乐电视的版权管理,已由中国音像协会“捷足先登”;而歌曲版权的集体管理和代理职能,也早由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行使。

  那么,这个尚在建立中的“全国卡拉OK管理服务系统”,能在协调“唱片业、著作权人和卡拉OK经营者之间的歌曲版权矛盾”时起到什么作用呢?充其量只能成为一个版权使用中介商或代理商,而这样的版权中介经营实体,目前在文化市场上并不少见。作为文化部所属的一个部门,降低“身价”挤在版权中间商的队伍里,这样做,有必要吗?杨建国/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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