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引起一片喧嚣,无论是在音乐艺术界,还是网络出版界,质疑声、不满声四起。新著作权法是更好地保护创作者还是使用者?这是一个值得关心的问题,也是双方利益博弈的起点。
古典李论:克莱德曼“盗版”有理?
新《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的出台引起一片喧嚣,“鼓励盗版”之说,更是成为全国流行音乐人的剑锋所指。与此同时,有一个关于版权的官司也已经进入了最后阶段——音乐人叶聪起诉法国钢琴家克莱德曼未经作者允许盗用其作品《嫦娥奔月》在全国做巡演逾百场。有人认为虽然新的《著作权法》仅仅在修改草案征求社会意见阶段,但这个案子的宣判势必会对新《著作权法》的走向起到微妙的作用。
有一种观点比较有趣:中国流行音乐界人数众多,但却由于起步较晚且受语言限制,与国际流行乐坛发生关系大多仅限于引进的演唱会层面,输出更是鲜有规模,再加上流行音乐本身的草根性,因此很难一步跨入国际标准化的版权保护范畴。相对而言,中国的古典音乐界却早早地与世界接轨了。国家交响乐团、中国爱乐乐团(微博)、北京交响乐团(微博)、中芭交响乐团等这些国家级和地方交响乐团,在演奏西方经典交响乐作品时,无一例外都是向作品版权所属的境外出版社租用乐谱;而北京国际音乐节和北京现代音乐节(微博)两个超过10年历史的最具国际水准的音乐节,由于大量演奏西方音乐,从创立之初就已经遵行版权保护法,演一次交付一次谱子的租金。
我曾经向作曲家叶小纲求问,他说现代音乐节每年的租谱费是相当大的一笔开销,而且现代音乐节演奏的全部是在版权保护期限内的现代、当代作曲家作品,租谱费往往比古典音乐的费用要高得多,去年为了演一曲还健在的作曲家坎切利的作品,租谱费花了9000欧元。同样作为作曲家的叶小纲觉得,“知识产权如果自己都不尊重,谁还会尊重你呢!”
在舞蹈方面,国际上也都有着相当规范的版权保护规则,中芭几年前购买法国编舞大师罗兰·佩蒂的《阿莱城姑娘》和《卡门》三年的中国演出权,去年到期后又再签三年,而且合约也是有很多附加条件的,比如必须达到一个演出场次的标准,超出的场次还要另付钱。而今年即将上演的诺伊梅尔《小美人鱼》,也是按照场次计算的。作曲家陈其刚曾经介绍,在欧美,往往是按照票房收取一个百分比的比例,其中编舞、音乐占的比例最大。但在国内按票房的方式往往并不好操作,比如一场普及演出票价已经很低了,再按百分比分配,再兑换成欧元数目就非常可怜了,因此,一般还是愿意事先用一个定数计算。
音乐家到底该如何保护自己的著作权?在这方面,叶小纲、陈其刚都选择了与国际上最知名的音乐出版社签约,陈其刚签约的是一家英国出版社,叶小纲签约的德国硕特音乐出版社。出版社会按时向签约作曲家交付卖书、租谱的收益,如果有谁未经允许演奏了作品,或者电台、酒店未付费播放,出版社一般都绝不会手软,正因为此,在著作权保护最严格的欧美,几乎没有人敢心存侥幸,一旦打官司就会倾家荡产。相比较而言,国内的著作权保护还相当孱弱,尤其是当创作者面对政府、国企的时候,他的“天然弱势”显露无遗。在这个时候,法律的天平到底该向哪一方倾斜,本应该是毋庸争议的。但现在,“叶聪们”似乎反更加觉得迷茫了。李澄
枪琳弹雨:别咬住“NO.46”稻草不放
《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的第46条(以下简称“NO.46”)就像一枚重磅炸弹,悄无声息地投向音乐圈,结果却炸了一个惊天动地。音乐人们如临大敌,仿佛“草案”就是那要压垮他们的最后一根稻草,誓要与它战个你死我活。
凡有吵架必有观众,此事一出围观民众自然会想,如果不是音乐人活得差,大概也不会引发如此强烈的反应,所以“NO.46”必是洪水猛兽。有部分音乐人混得确实不济,偶尔会听说某某人的音乐厂牌经营困难,连写字楼的房租都交不起,但这样的惨淡段子确实只是偶尔才有。而这个圈子里最常听见的,还类似于歌手们商演走穴的价格,那都是以万起价的。不过,广义上的音乐人还包括那些幕后的词曲作者,而活得好与不好则是比较出来的,同时大家都默认实行着“比上不比下”的原则。比如,去年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为56061元、月平均工资为4672元,而至今还没有哪位音乐人将自己的收入与这个数字进行比较。
他们首先是与歌手相比,幕后的词曲作者境遇确实不能算好,有时候连“你吃肉我喝汤”都做不到。只是走穴的歌手也得要往来奔波、奋力表演才能赚到钱,心情不好时台上也得赔笑、感冒发烧时也得又唱又跳。更何况,有些所谓呕心沥血的创作也实在算不上什么佳作。圈内比完了再跟圈外比。影视剧40%的收益到了音乐这里只有2%,确实显出了音乐行业的畸形,但不能不说有些人是在“不患贫患不均”。影视剧的很多编剧不也是过着点灯熬油、呕心沥血码字、到头来却只分得小小一杯羹吗,好莱坞编剧协会不也时常罢工吗。
不愿眼睁睁看着“NO.46”变成白纸黑字,有争取的空间放手一搏倒也无妨,但千万别以为咬住了“NO.46”这根稻草就能活命。有工夫跟走穴歌手比、跟影视编剧比、跟“NO.46”打得你死我活,倒不如创作出好的作品先让自己强大起来,反正不管是哪个圈子,都是大腕才吃香。王琳
闲婷书话:网络“避风港”潜伏危险
新《著作权法》修改草案面向社会征集意见,其中第69条拟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网络用户提供存储、搜索或者链接等单纯网络技术服务时,不承担与著作权或相关权有关的信息审查义务。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犯著作权或者相关权行为的,被侵权人可以书面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要求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等,引发了出版界的忧虑。作为文字工作者的李牧就在博客中指出,这是“等于使网站彻底免责”,必将扼杀中文原创。网络作家唐家三少也在微博中表示,“关乎我们生死存亡的时候到了”。
这一拟规定条款依然延续了网络“避风港”原则的思路,然而这一原则,早已对作者及整个出版产业造成了危害。近两年,作家面对谷歌、百度、苹果以及诸多网络企业大规模且进展缓慢又得不偿失的维权可见一斑。对作家特别是一些畅销作家来说,其中的某些担忧已经到了今后还有没有饭碗的程度。盗版已经几乎毁掉唱片业,作为艺人,尚可以进行商演、代言,然而对于作家,除了韩寒、郭敬明(微博)等少数作家中的明星,恐怕在写字之外均无出路。而一旦作家的劳动都能在网络盗版中免费获取,原创力无疑将被扼杀。
对于一些有志于从事数字出版的企业,其中不乏网络企业,网络盗版的杀伤力也是致命的。在盗版泛滥的大背景下,一个成熟健全的数字出版产业是无法诞生的。数字出版面临的版权授权困难,背后无疑有着传统出版社及作家因盗版太过容易而得不到回报的普遍担心。而对于传统出版社来说,利润微薄、卖书越来越困难已经成为普遍困境,本是推广产品、拓宽销售渠道好事的数字出版,也因为盗版问题,使其成为没有回报而无法去做的事情,这也对传统出版社的经营、发展十分不利。
网络盗版,绝不是什么细枝末节上的事,而是关乎整个出版产业的大事。因此提高网站对盗版的审查及应负的责任是十分必要的。因为“避风港”下,有着整体翻船的风险。刘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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