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看电视
2017年2月27日,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庭针对荷兰TALPA公司申请仲裁的“中国好声音”案作出裁决,仲裁庭将包括“中国好声音”节目名称权在内的所有知识产权专属性权利均裁给了TALPA公司。
对这份裁决涉及的内容以及裁决在大陆执行的问题,记者就大家关心的问题,采访了我国知识产权领域权威专家、中国社科院李顺德研究员,解开了一些答案︰
记者:香港仲裁裁决在大陆当然有效吗?
答:按照国际惯例,仲裁裁决仅对提起仲裁的当事人有约束力,由当事人依法履行,不能约束第三方;仲裁裁决的履行必须遵守履行地的法律。
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是一种法定权利,有地域性,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知识产权法是相互独立的,每个国家根据自己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来界定知识产权保护范围,提供法律保护。
在依据一个国家或地区认定和保护的知识产权,在另外一个国家或地区未必都能够作为知识产权得到认定和保护。
中国大陆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主要是借鉴欧洲大陆法系而建立,而香港地区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主要是继承英国的体系,属于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存在很大差异,两地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亦有很多不同。比如说该仲裁裁决中提到的微博和微信账号、网站域名等,在我国一般就不被认为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
香港仲裁裁决在大陆并非当然有效,如果被申请执行人能够提出证据证明该仲裁裁决违反了中国大陆的法律,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可以裁定不予执行。
记者:国外公司的节目模式受我国法律保护吗?
答:近年来国内许多电视台频繁的到国外去购买电视节目模式的版权许可,实际上这里存在一个误区。《著作权法》保护的是具有独创性的思想表达,而非思想。就电视节目模式整体而言,在中国是不受著作权(版权)保护的;当然不排除可以依据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保护其合法权益。
记者:香港仲裁庭有权裁定电视节目栏目名称的归属吗?
答:大家所关注的“中国好声音”电视节目栏目名称问题,根据浙江卫视此前的声明,“中国好声音”电视节目栏目名称是由浙江卫视创意而成,已经持续使用了四年时间。
按照中国大陆法律规定,电视节目栏目名称一般不能构成作品取得著作权保护,符合条件的可以注册为商标取得保护,构成知名商品(服务)特有的名称的,可以寻求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电视节目栏目名称必须报政府主管部门备案核准,方可付诸使用。浙江卫视依法取得“中国好声音”电视节目栏目名称的使用权,这一事实是清楚的。
电视节目栏目名称与电视节目制作、编排的模式(包括其名称)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同一电视节目栏目名称下的电视节目的制作、编排,可以采取多种不同的电视节目制作、编排模式;多个不同电视节目栏目名称下的电视节目的制作、编排,也可以采取相同或类似的电视节目制作、编排模式。
电视节目栏目名称与电视节目制作、编排的模式(包括其名称)是相互相对独立的,并非必须是捆绑在一体的。
浙江卫视提出的“中国好声音”这一电视节目栏目名称并报备广电总局批准,这一电视节目栏目名称的归属是明确的;
“The Voice of…”系荷兰Talpa公司开发的以歌唱比赛为内容的真人选秀节目制作、编排的模式名称,在中国大陆授权许可的该模式名称是“The Voice of China”,对应的中文是“中国之声”;
前者是浙江卫视电视节目栏目名称,后者是荷兰Talpa公司在中国大陆授权使用的电视节目制作、编排的模式名称,两者的区别是明显的。
浙江卫视的“中国好声音”电视节目栏目,经合法许可前期曾经采用荷兰Talpa公司的“The Voice of China”电视节目制作、编排模式,制作、播出其电视节目,但是是否因此就可以认定浙江卫视的“中国好声音”电视节目栏目已经与Talpa公司的“The Voice of China”电视节目制作、编排模式捆绑于一体、不可分割了呢?显而易见,结论应该是否定的。
浙江卫视《中国好声音》节目名称备案后,Talpa公司将“中国好声音”的拼音“zhong guo hao sheng yin”加入其与星空华文中国传媒有限公司(下称星空华文公司)签署的“The Voice of China”第二至四季节目模式许可协议中,进而据此在仲裁中主张其拥有“中国好声音”五个中文文字节目名称(在“The Voice of China”第二至四季节目模式许可协议中并没有出现“中国好声音”五个中文文字)。
香港仲裁裁决支持了这一主张,对非仲裁当事人浙江卫视对“中国好声音”电视节目栏目名称拥有的合法权益进行裁决、处置,明显有超越合法仲裁范围裁决之嫌。
记者:香港仲裁庭有权裁定撤销非仲裁当事人注册的商标吗?
答:按照国际惯例,仲裁裁决只能对仲裁双方当事人的权益进行处置,不可以对非当事人的权益作出裁定。浙江卫视及其关联公司,都不是仲裁当事人。浙江卫视下属关联公司注册的“好声音”商标,是否应该、是否能够撤销,应该依据我国商标法由相关行政部门和司法机关裁定,仲裁裁决无权对该部分权益作出裁定,作出这一裁决有明显超越合法仲裁范围之嫌。
记者:香港仲裁庭有权裁定浙江卫视制作的电视节目的版权归荷兰TALPA公司所有吗?
答:根据中国的著作权法,电视节目构成视听作品的,其著作权属于制片人,不构成作品的,其电视节目信号可以取得著作权相关权利(版权邻接权)的保护,该权利属于制作、播出该电视节目的电视台。
如果该电视节目是由某个电视台和某个节目制作单位联合制作,构成作品的可以作为合作作品由上述电视台和制作单位共同享有电视节目的著作权;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不构成作品的,其电视节目信号的著作权相关权利(广播电视组织权)也可以共同享有。
无论是构成视听作品的电视节目的著作权,还是不构成作品的电视节目信号的著作权相关权利(广播电视组织权),其权利归属一般与提供电视节目制作、编排模式的主体没有关联,有明确的协议约定的除外。
即使浙江卫视制作、播出的《中国好声音》电视节目是由浙江卫视与灿星公司共同制作,该电视节目的著作权和电视节目信号的著作权相关权利(广播电视组织权)由上述两个法人共同享有,灿星公司也无权擅自处分浙江卫视享有的那部分著作权和电视节目信号的著作权相关权利(广播电视组织权)。
如果灿星公司与荷兰TALPA公司签署协议,将浙江卫视制作、播出的《中国好声音》电视节目的著作权和电视节目信号的著作权相关权利(广播电视组织权)约定属于荷兰TALPA公司,该约定无权处分了浙江卫视的合法权利,应属无效。
香港仲裁庭裁决将非仲裁当事人浙江卫视制作的电视节目的版权归荷兰TALPA公司,有明显超越合法仲裁范围之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