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车超载入刑须细化

校车超载入刑须细化
2017年10月13日 00:45 北京晨报

校车超载入刑须细化

  据报载,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对一起校车超载案以涉嫌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原核载19人的幼儿园校车,竟然硬塞进39个小朋友和1名工作人员,后校车司机及幼儿园法定代表人分别被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各并处罚金。因校车超载,司机、园长被判刑,再次敲响了安全警钟,这个事关孩子的人身安全的大问题,应是全社会所零容忍的。

  2015年11月开始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将从事校车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的行为与醉酒驾驶一样被界定为危险驾驶罪,要处拘役,并处罚金,如果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严重超载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也以危险驾驶罪论处。尽管法律已将校车严重超载的行为上升为犯罪打击,然而在日常生活中,校车严重超载的事例并不少见,因此被判刑而见诸报端的案件也不在少数,既然校车严重超载是涉嫌犯罪的行为,为什么还常有发生呢?可能不少司机利欲熏心,缺乏对生命的敬畏,无视法律,对此抱有侥幸的心理,认为虽然超载了,但只要不出事,将学生安全接送到目的地,就不算是什么严重的问题,孰不知,法律规定只要有严重超载的行为既可构成犯罪,而不需要发生交通事故,这也就是常说的行为犯。

  前述法律规定了严重超载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说明并不是一切超载行为均可构成犯罪,只有超载行为达到“严重”程度才是犯罪,通常理解,多次超载、因超载被行政处罚后又超载的、超载人员数额较多的,可界定为情节严重,但目前,法律上如何判定校车超载情节严重的问题,与此配套的相关司法解释并没有出台,这也导致动用刑律打击校车超载行为时缺少可量化的标准。随着司法实务的推进,相信最高司法机关很快会出台规定,便于精准处理校车超载行为。

  许昔龙(著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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