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后救人 一码归一码

盗窃后救人 一码归一码
2017年10月17日 00:23 北京晨报

盗窃后救人 一码归一码

   10月8日凌晨,杭州3名男子骑着共享单车到一个小区外,发现有一辆车车门没有锁,就一人进车里翻看,另外两人“放风”,盗得了车主钱包内3000元现金。一个小时后,一位女孩失足落入了上塘河,此三名男子正好遇见,就两人负责在岸上用手机给同伴照明,一人下水救起了落水女孩。此事引起众多争议。有人认为他们“盗亦有道”,救人行为应该算是将功补过;也有人坚持,救人值得表彰,盗窃必须受到处罚。(10月16日《北京青年报》)

  ●观察

  盗窃的恶不掩 见义勇为的善

  盗窃行为固然为道德法律所不容,可是盗窃之后3人却勇敢救助落水女子,在公众朴素的正义观之中,就想当然地认为救人行为可以减轻或抵消犯罪责任,况且刑法当中也有因为立功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的规定。之所以造成公众救人可以补盗窃之过的判断,主要就是因为公众对刑事诉讼、司法裁判原则的模糊认知,司法对犯罪行为的裁判主要依据犯罪事实、社会危害性、认罪态度、是否自首等条件。如果与打击犯罪无关的“功”显然属于刑法的范畴,自然不能依此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而救人行为与打击犯罪没有关系,所以说3人的救人之举不能成为减轻或免除其刑事责任的理由。

  虽然3人的盗窃行为与救人行为彼此独立,救人之举对盗窃产生不了任何影响,但是要认识到盗窃行为可能会影响对救人行为的公正评价。根据事发地《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若干规定》在法定和约定职责外,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事迹突出的应认定为见义勇为,该《规定》同时明确见义勇为行为由行为发生地县级公安机关确认,也就是说抓获3名盗窃男子的公安机关也有确认其救人是否属于见义勇为的责任,既然盗窃与救人没有关联关系应该分别评价,那么公安机关也应该依照法律规定分别评价两种行为。

  在鼓励见义勇为的法律规定之中,并无任何涉及见义勇为者身份的歧视性规定,法律法规鼓励见义勇为始终秉持“对事不对人”的原则,也就是说任何人都有被认定为见义勇为者的权利,具体到该事件,盗窃的瑕不应该掩盖见义勇为的瑜。“法律的归法律、奖励的归奖励”说易行难,公安机关及社会公众都应该摘下有色眼镜,公正客观地评价盗窃者的救人行为,在肯定其善心的同时,多做引导,让他们远离犯罪,行走在人生的正道之上。也只有这样才能让法律的正义与见义勇为的精神并行不悖、泾渭分明,才能真正鼓励见义勇为者无所畏惧、勇往直前。刘勋

  ●剖析

  不适用“将功折罪”

  从性质来看,功过是两种截然不同的结果,其评判并没有一个统一度量的方法,很多情况下就是凭个人主观判断,偷一个钱包和扶起一位跌倒的老人,功大还是过大?根本就无法比较,但可以肯定的是,“偷”属于过,是坏事;“扶”属于功,是好事。那么,是不是偷一次钱包就可以去扶一位老人相抵呢?显然不能,别说他们根本就不对等,就算强行把其看成对等,如果“功”抵消了这样的“过”,其实是在为“过”开脱,是对“过”的纵容,最后只会让当事人一步步陷入犯罪的深渊。

  戴罪立功的故事,大多只存在于古代传说中,尽管它流传至今的原因主要是为了劝诫人们弃恶从善,确实有一定的引导意义,但对于一个法制社会来说,一旦触犯法律,并不能简单地去功过相抵,而应以法律为准绳,功是功,过是过。

  对盗窃罪进行量刑时,讲究的是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和对社会危害程度。一般而言,只有当嫌疑人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等立功行为时,才能从轻减轻量刑。但此“立功”非彼“立功”,救人虽然也属于“立功”,但救人行为与盗窃行为并没有直接联系,没有阻止之前的犯罪行为,因此不构成免责的法定事由。也就是说,两者之间没有免责的关联关系,应当分别论处。

  可见,盗窃后救人并不能“将功折罪”,二者是两种独立的行为,并不存在加减法关系。犯错了,应正视错误,痛改前非,接受应有的处罚,而不应心存侥幸,试图以将功折罪来开脱自己。徐建中

  ●建议

  功归功过归过

  笔者觉得,尽管盗取钱财后又去救人,做了坏事之后又做好事,但是最好还是“恺撒的归恺撒,上帝的归上帝”,一码归一码,就是说,盗窃应受到法律制裁,而见义勇为要受到表彰与奖励。两者最好不要混为一谈。

  从法律角度看,3名盗窃分子是在盗窃行为既遂之后实施的见义勇为行为,后一行为没有阻止之前的犯罪行为,因此不构成免责的法定事由。换句话说,两者之间没有关联,应当分别评价。好人好事应该受到人们的褒扬,但是这种褒扬不能否定其违法犯罪的事实,也不能免除其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

  从情理上讲,盗窃行为伤害了别人的权益,给被害人带来经济上、精神上的损失与伤害,倘若因为后来做好事而“将功折罪”减轻惩罚的话,对于被盗窃人而言,是不公平的。损失财物是一件令人十分恼火的事件,尤其是重要的银行卡、身份证等物件被盗窃,更是令人焦头烂额,寝食难安,甚至有人因为重要物件被盗窃而走上轻生的道路。也因此,严厉打击盗窃行为是一种维护公民基本权益的举动,不能因为其他因素而干扰或者影响了打击力度。

  换一个角度看,这样做也是在避免“一俊遮百丑”或者“一丑遮百俊”现象的发生。客观而言,一个人有优点也有缺点,优点需要表彰,缺点需要惩治,不能因为有了污点便否定其优点,也不能因为其做了好人好事就否定其违法犯罪的事实。奖励优点,打击污点,才会使人们远离违法犯罪,努力去做一个“好人”。曲征

  ●提醒

  助人向善 是为大善

  一个人既是小偷又是见义勇为者,似乎有些自相矛盾,可这样的事,在现实生活里却发生了,而且不止一个人,乃是3个年轻人。看上去令人有些费解,既然本性不坏,何不老老实实做事赚钱,犯不着去搞些小偷小摸的勾当。人性是复杂的,其行为往往并非一条直线,受到很多因素影响,诸如价值观、道德修养、克制力、法律意识、经济状况等,无法用单一思维去评判。

  3人盗窃财物属实,下水救人也是事实,但二者并非同时发生,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不能混为一体,应将两件事具体分析,区别对待。从法律角度看,应对盗窃行为依法处罚,考虑到盗窃财物并不多、次数也少,且社会危害性很小,属于轻微犯罪,量刑不会太重。而其救落水女子的行为,警方亦给予表扬,是否属于见义勇为,则归属见义勇为基金会调查判定,如果符合标准的话,亦应给予相应奖励。

  此事经媒体曝光后,引发公众的围观热议,绝大部分人都认为他们虽然有偷盗行为,但从下水救人的行为来看,其本性并不坏,在生死关头没有犹豫,勇于出手拯救落水者,体现出做人的基本底线。这种看法虽是基于社会常识,却符合旌善惩恶的道德习俗,亦获得大多数人的认同,不应予以忽视。对于他们的处罚,不宜太重,应给予改过自新的机会,何况他们也有见义勇为的行为,应鼓励他们继续向善,压抑住内心的不良欲望,继续做好人。

  在雨果的名著《悲惨世界》里,有一句名言“最高的法律是良心”,这就是社会公众评判3人的基础。法律需要尊重和遵守,依法处罚违法行为,乃是理所应当,任何人犯罪都应接受惩罚。而从拯救生命和未来前程的立场出发,社会则应站在“最高的法律”上,用良心去对待他们,宽容他们的过错,赞赏见义勇为之举,以激励他们走上向善之路。

  同时,也要看到他们的现实困窘,社会应为他们提供稳定就业的机会,给他们的未来人生展示出光明道路,避免向黑暗坠落,社会多挽留下3个好人,就可以减少3个坏人,岂不是更大的善行。江德斌

  ●三言两语

  能够见义勇为救人的青年,说明他们本质不坏。年轻人犯错,上帝都会原谅。可以对他们的盗窃宽大处理。

  ——董至

  结伙盗窃,对这样的行径应该依法严惩,即使其见义勇为也不应该表彰。表彰一个盗窃团伙,岂不是很可笑?

  ——袁木

  既不能因为见义勇为而减轻其盗窃罪的处罚,也不能因为盗窃而否定其见义勇为精神,要分别依规依法处理。对于见义勇为依照规定进行表彰奖励,对于结伙盗窃依法进行惩处。让好事有好报,让坏事受处罚,发挥正确的社会导向作用。

  ——戴固

  这件事说明,我们应该少一点“标签式”的“好人”或“坏人”的判断。好人也可能干坏事,坏人也可能做好事,只是在不同环境下显露出不同的侧面罢了。

  ——甄辉

  要让社会上多一些好人好事,少一些坏人坏事,一方面固然是每个社会成员提高自己的道德修养水平;另一方面,社会也应该让好人好事得到褒扬和奖励。这既是每个人自己的责任,也是社会应该发挥的惩恶扬善的功能。

  ——殷国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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