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媒体和公众广泛关注的张铁林诉周美凝(别名周璇)、成都商报社名誉侵权一案终于在昨日以法院判决的形式尘埃落定。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周璇侵权成立,赔偿张铁林精神抚慰金1万元;《成都商报》的报道合法真实,不构成侵权,依法驳回张铁林对《成都商报》的所有诉讼请求。
判决书中有这样的叙述:周美凝在举行其小说的签售活动时所谈到的,与涉案文章(
《成都商报》刊发的文章)所用的标题、行文的词语意思相当,内容相近,而此说法直接影响到张铁林的社会评价,在此情况下,周美凝的行为构成对张铁林名誉权的侵害……《成都商报》的报道来源于周美凝的叙述,反映内容基本真实……没有夸张、歪曲事实,故不构成对张铁林名誉权的侵害。这一判词从事实和法律上肯定了《成都商报》的报道行为,同时也传递了一个信息———媒体对此事的报道是一个集体行为,且内容大同小异。因此,这一判词的意义不仅仅局限于《成都商报》赢了官司,从某种意义上讲,这一判决是从法律的角度确认了整个媒体在报道此事件中的合法和公正性;肯定了媒体报道此事的集体正当性。
张铁林运用法律武器维权的行为是一个成熟的人的理性选择。同时,一个观点也在普及:公众人物承担着比普通人更多的义务。在博得公众的认知和认同,并享受这种认知和认同所带来的巨大利益的同时,公众人物应当负担和接受公众和媒体的评议和监督的义务。所以当一则涉及公众人物的消息传进媒体耳朵时,无论其是正面的还是负面的,媒体都有权并应当对其进行报道。此时,对媒体来讲,最重要的是通过对消息的报道,为公众揭开消息的真相,将一个真实的公众人物展现给公众。
因此,可以这么说,这一官司不仅仅是媒体集体行为的胜利,更是公众获知真相的权利的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