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液化石油气储灌和供应单位出台统一安全标准
信报通州讯(记者陈琦)近期,区消防监督部门将对全区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等相关部门存在的不安全隐患进行专项查处。对未经许可的非法经销点进行经济处罚并予以停用。
日前,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市公安局、市质监局联合下发《北京市液化石油气储
灌厂(站)建设运行安全要求》和《北京市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安全要求》(以下简称《要求》),首次为民用液化石油气储灌和供应单位制定统一的安全标准。《要求》对液化气储灌厂(站)的选址、设备、运行等方面都提出了详细的标准,对瓶装液化气供应站的布局和管理也做出了明文规定。
据区燃气管理办公室副主任张贵江介绍,目前我区共有16座液化气储灌厂(站),46家瓶装供应站。其中有17家属中央及市属企业单位的自管站,其余29家为私营性质的小型供应站点,技术和管理水平悬殊较大。《要求》的实施将对该行业起到规范整顿作用,更好地保障居民液化气使用安全。
“下一步,区消防监督部门将对液化气供应站等存在的隐患进行专项查处,对未经许可的非法经销点进行经济处罚,同时下达立即停止使用的通知书。”区消防监督处副处长吴宝祥表示。
城管大队法制科的陈春霞说:“居民一旦发现可疑液化气供应站,可向城管大队进行举报,经区燃气办认定是否非法后,由城管大队的执法人员进行查处,依据相关规定,最高予以30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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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安全要求》部分摘要:
二、供应站内管理安全要求:
第一条,进站和出站钢瓶必须为合格产品。必须保证钢瓶在装卸、储存、检漏、登记、销售等生产环节中的安全运行。
第十三条,站内钢瓶应严格按照《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送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验。供气站不得经销超期未检和到期报废的钢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