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唱片公司撤诉 卡拉OK厅使用音乐作品不侵权?

http://ent.sina.com.cn 2004年12月17日02:01 新闻晨报

  唱片公司诉卡拉OK经营场所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有了最新进展。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华纳唱片有限公司诉北京宜禾钱柜娱乐有限公司一案,以原告申请撤诉暂告段落。昨天下午,本市文化娱乐行业协会召开了一次专题研讨会。该协会有关负责人表示,由于卡拉OK厅里使用的是音乐作品,并不存在侵犯唱片公司著作权的说法,因此,他们将坚持以往的观点,绝对不向对方妥协。

  今年3月起,全国1.2万家卡拉OK场所陆续收到来自国际唱片业协会的律师函,认为卡拉OK场所使用的音乐电视(MTV)、音乐录影(MV)及卡拉OK作品等,都是未经其许可而擅自使用,其中上海有800多家卡拉OK厅名列其中。截至目前,已进入诉讼阶段的有麒麟KTV、钱柜、好乐迪等6家。

  昨天的研讨会上,上海外国语大学法学博士王海镇表示,音乐作品不同于电影作品,根据国际唱片协会的说法,主张著作权的话,其对象必须是电影作品。但是,在卡拉OK厅购入碟片并提供消费时,所使用的却是有连续画面的音乐作品。因此,国际唱片协会主张著作权的做法显然是选错了“对象”。更何况,在今年3月国家版权局发布的《关于对境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诉讼主体资格问题的复函》中,也点出了境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不得在我国擅自收费的意思,故国际唱片协会根本就没有资格成为本案中的原告。晨报记者葛志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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