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音娱乐 新浪首页 > 影音娱乐 > >正文

孩子学法断章取义说歪理

http://ent.sina.com.cn 2005年01月06日03:27 哈尔滨日报

  “这回可好了,我爸再也不敢打我了,他要是再打我,我就把他给杀了!老师说了,监护人在未成年人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有赔偿经济损失的义务。我是未成年人,如果犯罪也是监护人的责任,就让我妈去替我顶罪蹲监狱,我自己在家里想干什么就干什么,多自在……”

  “那你没有爸妈照顾,一个人吃什么喝什么?”

  “我天天泡方便面,喝纯净水,看动画片。想写作业就写,一个人说了算!”

  “那老师让家长签字谁给你签呀?”

  “我自己给自己签,我是我自己的监护人……”

  谁能想到,这些话出自三年级小学生之口。

  1月4日上午9时,哈尔滨市某小学一名三年级学生家长就给记者打来电话,称元旦假期这3天,他的儿子好似变了个人似的,只要一督促他学习,他就张口闭口说法律明文规定,他是未成年人,大人不能拿他怎么样,打不行骂不行,惹急了他就去告他们。

  一名单亲家庭的学生家长告诉记者,因为他与妻子离婚多年,孩子判给了妈妈,为了上学方便,他就把上小学四年级的儿子接来同奶奶住。儿子的学杂费以及生活费基本上都是他付。孩子也挺懂事,从来不好意思向爷爷奶奶伸手要这要那。据这位父亲说,自从2004年11月,儿子突然开始每月向父母索要生活费各100元。他因已成立了家庭,生活比较拮据,再额外增加100元,多少有些吃不住劲,就对儿子说:“不是爸爸不给你钱,你的学杂费以及生活费都是我出的,你一个小孩子要钱做什么?”没想到孩子立马拿出来一个本子,念老师讲的条文:“监护人与未成年人间的关系,不因其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双方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不同子女一起生活的一方仍有监护权”,还态度强硬地告诉父亲:“你不给也得给,你生了我就得养我,18岁之前你别想省心!”

  这位家长说,3日,他和其他两名家长说到此事时得知,儿子满脑子的“维权”意识,原来是社会课老师给灌输的。元旦前,儿子所在班级的社会课老师给他们上了一堂“生动”的维权课,课上讲的内容大都是告诉孩子怎样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名学生说:“我们老师在课堂上说,无论你犯什么错,你们的父母都不能虐待、打骂你们;10岁以上的未成人的信件他们也不能随意拆开。而你们一旦有错,责任一定在家长,他们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社会课老师还让学生就如何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展开讨论,所以才出现了本文开头群情振奋的讨论场面。

  记者在采访中得知,这个班的孩子几乎百分之百愿意上社会课,一名学生说:“我们最爱上社会课,老师可好了,他总是向着我们说话,我们都喜欢听他的课。”

  那么,孩子为啥会断章取义,把维权仅仅当作是对父母管教的反抗或不服管的证据呢?其根本原因在于老师在给孩子讲法时,过分地强调了作为孩子监护人的父母应该履行的职责和义务,对未成年人所应该履行的职责很少提及。

  据一位资深社会学老师介绍,作为一名老师,教孩子懂法守法是件好事,可是在让孩子了解《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同时,一定要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内容告诉孩子。这样就会使他们不仅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时该怎样怎样,还要知道导致自己受到责骂甚至暴力的原因是自己的行为本身已经触犯了法律条文,比如说,《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明文规定,监护人有责任和义务预防和制止未成年吸烟、酗酒、流浪以及聚赌、吸毒等行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条明确规定,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法律教育负有直接责任,监护人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

  旷课、夜不归宿;携带管制刀具;打架斗殴、辱骂他人;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偷窃、故意毁坏财物;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和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除以上法律条文要让孩子知道,“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监护人应与学校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监护人对未成年人不得放任不管,不得迫使其离家出走,放弃监护职责。未成年人离家出走的,监护人应当及时查找,或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放任未成年人有不良或严重不良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对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严加管教。

  这位老师说,相信孩子们理解了上述法律条文后,就不会一时冲动,以为有了法律撑腰,就可以不服天朝管,因此,老师在向未成年人讲解法律知识时,一定要全面解读,一知半解,只能使孩子产生认识上的偏颇,从而导致行为上的极端,对今后的成长极为不利。本报记者李敏

  做知法守法的少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

  A.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①旷课、夜不归宿;②携带管制刀具;③打架斗殴、辱骂他人;④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⑤偷窃、故意毁坏财物;⑥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⑦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⑧进入法律、法规规定的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⑨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B.未成年人的严重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下列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①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②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③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④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⑤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⑥多次偷窃;⑦参与赌博,屡教不改;⑧吸食、注射毒品;⑨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及相应的法规条款规定(略)。

  提请监护人特别注意:

  作为监护人,应当教育孩子懂得实施严重不良行为的危害性及所应受到的处罚。同时要让孩子认识到,虽然我国法律规定对未成年人有一定的司法保护,但若14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实施严重不良行为的情节、后果严重,性质恶劣,已触犯了刑法和有关规定的,还是应当承担必要的刑事责任和处罚。

| 推荐 | | 打印 | 下载点点通 | 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



热 点 专 题
印度洋地震海啸
部分大豆色拉油不合格
杨振宁登记结婚
意甲在线足球经理游戏
2005新春购车完全手册
岁末年初汽车降价一览
2005年新春购房指南
2004地产网络营销盘点
天堂II 玩转港澳指南

 
 
 

影音娱乐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62647003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