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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著协:歌手不是权利人没资格分KTV版权费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5月12日11:06  新浪娱乐

  新浪娱乐讯 近日央视在报道中披露音像集体管理协会自2007年起对卡拉OK收取的高达8000万元的版权费并未到达歌手手中,而其中50%的金额却成了音集协的管理费用。对此音著协负责人回应称这笔费用是被返还给了词曲作者和唱片公司,而歌手并非权利人。

  音著协的主要会员是词曲作者,音集协的会员是唱片公司,音集协负责收取卡拉OK版权费,再分配给音著协,两者在分别扣除部分管理费用后将其余金额返还给各自的会员。音著协法务部负责人刘主任介绍说:“歌手根本就不是版权费的权利人,所以他们当然不会收到任何卡拉OK版权费用。”

  刘主任称音著协已经将音集协收取的版权费按规定返还给了部分词曲作者,针对50%的费用都被当做管理费的说法,他表示按照法律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管理费有上限规定,不能超过20%。如果音集协和音著协两个组织收取的管理费用加起来不超过20%,那么也就意味着另外30%的费用可能给了音集协委托的负责收取版权费的天合公司。至于音集协委托天合公司收版权费是否合法,刘主任并未正面回答。李青/文

  相关常识:

  音著协(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成立于1992年12月17日,是由国家版权局和中国音乐家协会共同发起成立的目前中国大陆唯一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专门维护作曲者、作词者和其他音乐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非营利性机构(点击了解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组织结构)。协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八条开展各项工作。

  音集协(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是经国家版权局正式批准成立(国权[2005]30号文)的我国唯一音像集体管理组织,依法对音像节目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实施集体管理。

  关于KTV版权费的管理:

  “音著协”代表的是词、曲作者的利益,“音集协”代表的是录音、录像、音乐电视制作者的利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向同一使用者收取使用费,可由其中一个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统一收取。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管理的权利包括音像节目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发行权以及其他适合集体管理的音像节目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同时,该协会成立后接手并全面推进卡拉OK版权收费工作,而此前以中国音像协会名义开展的卡拉OK版权收费工作及有关文件也转到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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