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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电影《孔乙己》的拍摄纠纷,导演古榕近日与上海永乐电影电视(集团)公司互诉公堂,著名电影导演吴贻弓无端受到牵连。
1999年2月1日,古榕和“永乐”就拍摄电影故事片《孔乙己》(后该名为《鲁镇传说》)签订了《合同书》。合同规定:古榕授权“永乐”将古榕编剧的电影文学剧本《孔乙己》拍摄成影片;“永乐”出资550万元,聘请古榕担任编剧、导演和制片主任,拍摄、制作电影 故事片《孔乙己》。古榕全权负责影片的艺术创作和摄制组的组建管理及拍摄经费的使用。在1999年8月24日之前完成前期拍摄和后期制作。影片经费如若超支,由古榕自行负责解决并完成影片生产的任务。
目前,北京海淀区法院裁定,古榕诉“永乐”一案移交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而“永乐”诉古榕一案不日即将在上海开庭。
古榕和“永乐”互诉公堂
电影《孔乙己》“添乱”古榕一方面在上海提出管辖权异议,另一方面,2001年4月17日,古榕在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反诉。
古榕在诉状上称:古榕完成后期剪辑,送“永乐”审查。“永乐”却借口影片时间超长拒绝审查。之后,“永乐”擅自聘用吴贻弓为电影后期制作导演,对影片大量删改,背离了古榕原剧本的主旨和内容。古榕认为,“永乐”的行为剥夺了古榕作为导演、制片主任的艺术创作和生产管理的权利,“永乐”和吴贻弓共同侵犯了古榕作为剧本著作权人对该剧本所享有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古榕要求法院判决:继续由古榕全权负责影片的艺术创作,按已拍摄完成的完整剧本内容全权负责影片的后期制作直至完成影片的标拷的生产;“永乐”和吴贻弓停止对古榕剧本《孔乙己》著作权的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1万元。
2001年4月6日,“永乐”一纸诉状先将古榕告上了法庭,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当即立案。
“永乐”在诉状上称:“永乐”将550万元全部投入摄制组。古榕于1999年8月完成前期制作。之后,古榕向“永乐”索要追加120万元,并称,后期制作除影片外,还可剪辑副产品电视剧、电影科教片等。“永乐”认为这已超出合同范围,当即予以拒绝。此后,古榕便以没钱无法制作为由,拒绝履约,致使影片后期制作人为停止。“永乐”认为,无论从著作权角度还是从胶片的物权角度,古榕扣压的影片素材均属“永乐”所有。“永乐”要求法院判决古榕返还“永乐”向古榕交付的电影《鲁镇传说》全部素材、拍摄《鲁镇传说》所购置的包括服装道具等、“永乐”后期制作费用70余万元,交付拍摄制作费发票缺额70余万元,偿付违约损失32万余元。记者程贤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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