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赵安率央视“心连心艺术团”在鞍钢演出。Photocome供图 点击此处查看其它图片
今天,赵安受贿案将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从2002年10月11日赵安因涉嫌受贿被北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到2003年10月29日赵安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庭受审———其间相隔的一年多时间里,有关案情的各种讯息几度泛起却又屡屡陷入沉寂,几乎令这起案件在关注它的人们心中成了一宗“谜案”。
这些“谜”至少包括以下内容:赵安到底有没有受贿?受贿多少?其中细节怎样?赵安的权力有多大?他如何使用手中的权力?去年传出的“警方在赵安家中起获现金1000万元”消息是否真实?等等。
相信公众和媒体对于这些问题的探究并不是毫无意义。一位长期研究媒体运营和管理的学者提醒说,赵安案至少暴露了一个奇特的“权力卖场”。简单地说,人们感兴趣的是,媒体的权力是如何“出卖”的?
赵安有罪?
赵安,今年44岁,浙江人。25岁时,赵安即调入中央电视台任导演,此后历任中央电视台文艺部副主任、主任,并四次(1989、1992、1995、2000)出任央视春节联欢晚会总导演。因央视春节联欢晚会的万众瞩目,赵安本人也一时声名大噪。
在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对赵安的《刑事起诉书》中,赵安的“受贿”情况如下:
“在1994年至2000年期间,(赵安)先后利用中央电视台文艺节目中心文艺部副主任、主任,中央电视台1995年春节联欢晚会、‘春兰杯’颁奖晚会总导演,2000年春节联欢晚会总导演等职务的便利,多次为词作者张俊以谋取利益,使张俊以创作的作品得以在上述晚会及赵安主管的各类文艺晚会上演出,并使宣传张俊以的专题片得以在中央电视台播出。为此,赵安向张俊以索取贿赂人民币6万元,并先后两次收受张俊以给予的贿赂人民币5万元及价值人民币50万元的音像设备。”
61万元———“索贿”6万元、“受贿”5万元加上价值50万元的音像设备———这便是检方认定的赵安“受贿”金额。对于此前经由媒体传出的“警方在赵安家中起获现金1000万元”的消息,在这份只有短短500余字的《刑事起诉书》中并无提及。而附于《起诉书》后的“扣押款物清单”中,列出的是以下款物:中国银行国库券26万元、中国工商银行国库券30.53万元、中国银行定期存单人民币2万元、中国工商银行活期存折人民币3万元、中国银行外币定期存单美元3万元,以及包括“等离子”电视、功放和音箱等在内的一整套音像设备。
如果“受贿”罪名成立,对于赵安的量刑一度成为媒体讨论的焦点。一种说法是,赵安的“身份”将成为一个关键因素,它直接影响到其罪名到底是“商业受贿罪”或“受贿罪”———后者量刑更重,但针对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关于这一点,《起诉书》中的“本院认为”是这样叙述的:被告人赵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
赵安无罪?
赵安受贿案的开庭时间是2003年10月29日上午9时30分。有关方面对于此次庭审的消息处理得颇为谨慎,因此未有媒体探及其中详情。赵安的代理律师钱列阳在开庭当天下午见到记者时甚至表示了诧异,“你怎么会知道我是赵安的律师?”
此前,钱列阳曾是刘晓庆的代理律师之一。但钱说,赵安案与刘晓庆案“大不一样”。至于哪里不一样,钱不愿解释,只说“的确有压力”,并劝记者“不要试图探案”。
记者问钱列阳是在为赵安作无罪辩护或罪轻辩护?钱回答,我不说他有罪,也不说他无罪,我只是想借此案探讨一个法律问题。至于这个“法律问题”究竟是什么,钱未予解释。钱还说,他希望自己代理的每一个官司都经得起历史考验,“在50年后还会有人提起”。
据曾接近过案情的人士转述,关于赵安受贿案,钱列阳在法庭中探讨的“法律问题”是:赵安收取这61万元(款物)是否就构成了受贿?钱认为,这其中的关键点,要看赵安有没有如《起诉书》中所指称的“利用职务的便利为张俊以谋取利益”?而对于这个听起来颇为复杂的问题,又须以解释清楚另一个问题为前提,即:中央电视台究竟应不应该使用张俊以的歌词作品和播出“宣传张俊以的专题片”?
显然,这被归结到一个“技术标准”问题———如果给张俊以的作品打分,它们有没有达到央视文艺节目中的“合格线”?如果没有,那么赵安的权力便可能在其中起了作用,而检方据以指控赵安的61万元(款物)便是“贿款”。钱列阳认为,这个问题应该交由央视解答,其解答方式可以是央视为此出具一份证明。
而在央视有关方面提供给检方的一份材料中说,赵安作为文艺部主任(兼春节联欢晚会总导演),拥有对节目的建议和选用权,当然,这还需要经过集体讨论程序。
事实上,关心赵安受贿案的人们对于“张俊以的作品是否可用”这样的“技术性问题”并不真正感兴趣,在更多的时候,人们谈论更多的似乎并不再是“赵安”这样一个具体的个人,而是试图透过此案观察媒体中的权力运作,以及由此可能衍生的“权利卖场”。
赵安案的背后
赵安受贿案为何引起公众如此关注?央视有关人士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说,赵安案其实只是一个普通的受贿案,公众之所以关注赵安,一则因其知名度,二则本案暴露了机制缺陷。
一位长期研究媒体运作及管理的学者表示,对于赵安及赵安受贿案,他不甚熟悉因此难作评价。但此案引发他思考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媒体所拥有的虽然不是对社会公共事务直接进行管理的“硬权力”,但因其稀缺性和对社会的影响力,仍然可能使其手中的“软权力”吸引社会“购买”。因此,便可能在媒体中形成一个奇特的“权力卖场”。而要观察到这个“卖场”眼下看起来似乎并不难———比如,《广州日报》前社长黎元江,山西繁峙矿难中采访的若干记者,等等。
“媒体缺乏监督,这是一种新的危险。”这位学者评价说。(作者: 凌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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