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诈捐”将不能参评“中华慈善奖”

明星“诈捐”将不能参评“中华慈善奖”
2019年09月03日 10:40 中国青年报

娱乐明星屡屡陷入“诈捐”风波,假借慈善名义口头捐赠不兑现,今年,我国慈善领域的政府最高奖中华慈善奖参评条件中首次明确。

“中华慈善日”专题新闻发布会 “中华慈善日”专题新闻发布会

  (原标题:“诈捐”等慈善捐赠严重失信行为 将不能参评“中华慈善奖”)  

  近年来,一些娱乐明星屡屡陷入“诈捐”风波,假借慈善名义、“口头捐赠”不兑现,今年,我国慈善领域的政府最高奖“中华慈善奖”参评条件中首次明确,慈善捐赠活动中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将不能参评。

  在今天上午举行的民政部第四个“中华慈善日”专题新闻发布会上,民政部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司一级巡视员李波介绍,今年将开展第十一届“中华慈善奖”评选,该奖项是当前我国慈善领域的政府最高奖项,自2005年设立以来,已经举办了十届,共表彰了1005个单位、个人、慈善项目、慈善信托,得到了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肯定和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

  第十一届“中华慈善奖”的评选对象为“2017年至2019年,在我国慈善活动中,特别是扶贫济困活动中事迹突出、影响广泛的单位、个人、志愿服务等爱心团队、慈善项目、慈善信托等”。表彰总名额原则上不超过150个。其中捐赠个人奖将表彰2017年至2019年向我国境内捐赠数额较大、贡献突出的国(境)内外个人,原则上不超过30个。

  李波表示,今年首次明确“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一般不评选副司局级或者相当于副司局级以上干部,且县处级干部原则上不超过评选总数的20%。

  同时,“中华慈善奖”的评选条件首次明确了不授予“中华慈善奖”的三大类情形。

  一是存在严重违纪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二是填报参评材料时隐瞒情况、弄虚作假的或者在网络投票中弄虚作假的。三是在慈善捐赠活动中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包括被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列入社会组织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慈善组织;被民政部门列入社会组织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慈善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通过慈善组织捐赠中失信,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定承担责任的捐赠人;被公安机关依法查处的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骗取财产的单位、个人,均不授予“中华慈善奖”。

  为保证评选的公平、公正和公开,民政部将组建第十一届“中华慈善奖”评委会,由民政部门、有关党政部门、人民团体、慈善行业组织、新闻媒体、教育科研等机构的代表和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组成。评委会下设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就评选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建议。评委会办公室设在民政部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司。

  今年的评选进一步明确了“两审三公示”的要求。

  民政部要求省级民政部门和其他推荐单位严格审核,评委会办公室也将进行严格审核。参评“中华慈善奖”的单位、个人、爱心团队、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都要以适当形式在其所在单位进行公示或者由推荐单位进行公示。

  省级民政部门在上报推荐材料前,要在本省(区、市)范围内进行社会公示;其他推荐单位在本部门领域进行公示。拟表彰名单确定后,民政部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公示。

  (记者 耿学清)

(责编:Bl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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