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瞎话犯不犯法?--专家评说毛宁公司撒谎(附图)
http://ent.sina.com.cn 2000年12月01日06:59 北京青年报
毛宁所在公司新闻发布会讲的头头是道
警方调查后的结果却大相径庭
撒谎犯不犯法专家有了说法
据中央电视台《新闻30分》报道
11月24日,毛宁所在的影音艺典公司召开新闻发布会,单方面介绍了毛宁被扎的事件经过。毛宁所在公司代表称,11月22日晚8点半左右,毛宁开车从中国大饭店出来,准备去录音棚录音,当他行至东三环中央工艺美院时感觉口渴,所以停车买水,正当他下车边打电话边买水时,有个人过来借火,毛宁愣了一下,因为他当时并未抽烟,更谈不上借火。就在他发愣的时候,又过来两个男子,用刀子顶住了他的后腰,在反抗过程中,毛宁身上挨了3刀。
而北京市公安局新闻发言人刘蔚说,毛宁在对警方的陈述中并未提到22日晚他去过中国大饭店,警方在中央工艺美院走访时也未发现有卖矿泉水的小卖部。
毛宁及其公司所说的案情与警方了解的情况出现了较大出入,使得案情更为复杂。
据北京电视台《法治进行时》报道
11月22日晚11点多,110报警服务台接到《北京青年报》一名记者的报警,称在采访毛宁受伤一事时遭到不明身份人的殴打,警方在了解情况时发现毛宁所受伤为刀刺伤和砍伤,应属刑事案件,但毛宁一直未向警方报案,北京市公安局刑侦总队和朝阳公安分局刑侦分队立即对此事展开了调查。 犯罪嫌疑人关铭
警方对毛宁所在公司召开发布会时提及的现场进行了调查走访,结果发现:首先没有任何人证实或者有迹象表明毛宁当夜曾去过中国大饭店;其次,中央工艺美院门口到光华桥之间根本没有商亭或者是深夜11点还在卖水的小摊。经过民警在呼家楼、光华路一带细致调查后,警方认为,案发地点应该在呼家楼北里的一个荒芜的大院子里。这里到处是杂草和垃圾,又脏又乱,从呼家楼北街的路口走进来,约有400米的距离。民警再次对案发现场周围进行了更详尽地访问,得到了更多有价值的线索,并抓获了犯罪嫌疑人关铭。关铭对刺伤毛宁一事供认不讳,“我刺完以后,他就跑了”,“刺了3刀。”
-整理/杨涛
本报记者杨永辉报道:就毛宁被扎伤一事,公安机关召开新闻发布会后,本报接到大量读者来电,对公安机关迅速将凶手缉拿归案表示敬意,同时也对毛宁所属的影音艺典公司在此前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公开向媒体和公众撒谎表示愤慨,并对此行为应负什么责任提出质疑,为此,本报记者采访了一些法律专家。
应松年(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主任):这种行为违背了《民法通则》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应该承担民事责任。这种行为的损害对象是媒体和公众,但媒体受到的损害更大,因为报道了虚假消息会使公众降低对媒体的信任程度。对此,发布虚假信息的这家公司应该向媒体和公众公开道歉。
李显冬(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是否承担法律责任要看其行为是否造成了损害后果,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公众利益的情况下,召开发布会是发布人自己的权利。但一旦涉及公众利益,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也要依据事实,视其损害程度而定。
薛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法学博士):故意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开向媒体发布虚假信息,已不仅仅是不道德的行为,而是非法行为,根据其内容和后果以及行为的动机、目的等的不同,行为者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也不同。对于公众所关心的新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京举办新闻发布会问题的补充通知》和新闻出版署发布的《在京举办新闻发布会登记暂行办法》的规定,召开新闻发布会必须办理登记手续,所发布的信息必须真实且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否则,举办单位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承担责任,这里要承担的是行政法律责任。
战宁(北京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如果在法庭上或在公安、检察机关调查时作伪证说假话是一定要负法律责任的,但如果召开发布会,向社会发布虚假信息是为了逃避舆论和公众的谴责,掩盖不愿让人知道的行为,而这种行为又不触犯法律,那么就不承担法律责任。很显然的一点是,撒谎肯定是不道德的行为,要受到道德的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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