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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凌一审获胜。
本报讯 (记者 谢晓)广告明星刘凌状诉广东国信通信有限公司肖像侵权一案,经过1年的审理,日前终于出一审判决。
审理查明,国信通信在未经刘凌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刘凌的肖像作广告进行营利,构成对刘凌肖像的侵权。同时华宇公司擅自改动其为原告拍摄的肖像的嘴唇作成的“五女图”广告也构成了对原告肖像的侵权,特此判令国信通信应拆除所有有刘凌肖像的广告牌,销毁一切有刘凌肖像的广告制品,并登报致歉,赔偿刘凌人民币5万元。
联通不服要上诉
本报讯 (记者 严明)记者昨日从中国联通(原国信已划转并入联通)方面得到消息:中国联通广东分公司在得到判决结果后表示“震惊”,认为广州天河区法院的判决不够慎重。
公司负责该案事务的赵涯称,刘凌本人在国信传呼“五女图”广告推出后的1996年5月曾接受移动局领导的宴请,其后两年一直生活在广州,却直到去年5月才提起诉讼,早已过了两年有效期。其次,刘凌声称没有允许其形象可以用以内部流通的挂历的说法没有证据。再之,本案所争实际应是著作权问题,制作单位已支付了数千元的演出报酬取得了利用其肖像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因原告的拍摄义务完成得不尽人意(事先要求统一微笑,后发现刘凌未笑),故对照片进行了技术处理。该负责人称,联通会在15天有效上诉期内向广州中院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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