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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在花城”出身的影视广告明星刘凌诉广东国信通信有限公司(下称国信通信)肖像侵权一案,上月中由广州市天河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于宣判当天即向广州市中级法院递交了上诉状。
据刘凌说,1999年她意外地发现,她与华宇公司口头约定仅在广东省移动通信总公司内部流通的挂历上使用的她的半身肖像,竟被国信通信大量发布于其他对外作商业用途的电信广告(即“五女图”)中————从户外广告牌、人行天桥和汽车站的广告牌、报纸广告到POP海报、礼品袋及宣传单张等等比比皆是,却并没有得到她本人的同意。更严重的是,国信通信还擅自将他人的嘴唇移植到她在广告中的肖像上,给她的名誉和人格尊严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她曾多次就此事与国信通信协商均未果,遂提起诉讼。
今年5月14日,历时一年之久的此案,由天河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1.国信通信应拆除所有有刘凌肖像的广告牌,销毁一切有刘凌肖像的广告制品,并在报纸上刊登声明向刘凌赔礼道歉;2.国信通信应赔偿刘凌人民币5万元。
一审判决后刘凌决定不上诉。记者问:你提出的赔偿数额是50万元,现仅获判赔1/10,为何就此鸣金收兵?刘凌说,她被这一广告侵权事件因扰了3年之久,尽管一审判决远远未能弥补其精神上、经济上所遭受的损失,但现在维护名誉的主要目的已经达到,而赔偿只是次要的,不想再为此花费更多的时间精力。
然而国信通信(现已划转并入中国联通)似乎不太愿意让刘凌省时省力,迅即提出上诉。据刘凌的律师曾海宾透露,上诉人并没有提出任何新的事实和理由。其一,上诉人称,“五女图”的使用范围是否仅指内部挂历,应由刘凌举证证实。曾海宾气愤地说,这真是颠倒黑白--国信通信说与刘凌有口头约定可将“五女图”用于内部挂历以外的范围,而刘凌否认有此口头约定,怎么能不让说有此约定的国信通信来举证,反倒要让否认有此口头约定的刘凌来举证呢?其二,上诉人称,刘凌在1996年就知道“五女图”被用于广告,但去年才起诉,早已超过了两年的有效诉讼期。曾海宾对此感到十分可笑,他说,“五女图”广告一直在使用,侵权行为一直在延续,何来诉讼时效已过的问题呢?江懿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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