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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种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http://ent.sina.com.cn 2005年04月28日00:41 大洋网广州日报

  北京4月27日电 全国人大常委会27日通过的公务员法明确规定下列三种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的;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法律规定,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录用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
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录用公务员,应当发布招考公告。招录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便利公民报考。

  法律规定,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并予以公示。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记者邹声文、张宗堂)(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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