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慈善基金会公示相关报告上海市慈善基金会自1994年成立以来,每年都在媒体上公布审计结果等相关报告,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从今年开始,将同时公布年度工作报告,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上海市慈善基金会2004年度工作报告
(摘要)2004年度,上海市慈善基金会募集善款计2.4亿元。其中当年可使用资金1.05亿元,根据社会困难群体的需要,不断加大救助力度,市区两级慈善组织全年共出资1亿元,救助了10万余人次的困难群众,主要通过助学、助医、助困方面开展慈善救助活动。
助学方面:上海市慈善基金会严格规范慈善基金助学程序,通过设立的20个助学基金资助贫困学生11435人;通过手拉手结对助学和国际友人捐资助学资助了2172名家境贫困且品学兼优的学生;为10所郊区学校的2000名中小学生发放了免费营养午餐;以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启动“外来媳妇就业培训”项目,已培训外来媳妇6089人,上岗率达50%以上。
助医方面:继续增加慈善医疗卡的发放数量,全年为26250名不能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困难老人发放了慈善医疗卡;继续实施“点亮心愿”项目,为特困白内障老人免费手术、为小儿先天性心脏病、失聪聋儿特困家庭提供救助;启动了特困妇女健康检查项目,通过配置母亲健康爱心车,为郊区2万名妇女进行了妇科普查;开展合作医疗项目,使14800余名农村特困人员有了基本医疗保障;启动“生命之光———骨髓移植”项目,为36名白血病配型成功患者提供救助。
助困方面:继续开展“让特困家庭过好年”活动,春节期间资助2万户困难家庭;加大因病致贫困难家庭的救助,资助3124人;向全市每个社区居委、村委配置了一辆流动轮椅车;通过温暖送三岛活动,慰问崇明、长兴、横沙三岛的困难家庭。
2004年度,上海市慈善基金会的整体形象和社会公信度不断提升,2004年荣获首届“全国先进民间组织”称号。
审计报告
沪众会字(2005)第1060号上海市慈善基金会全体理事:我们审计了后附的上海市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慈善基金会”)2004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的财务收支汇总表、收入明细表、基金支出明细表和经费支出明细表。这些会计报表的编制是慈善基金会管理者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这些会计报表发表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以合理确信会计报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审计工作包括在抽查的基础上检查支持会计报表金额和披露的证据,评价管理者在编制会计报表时采用的会计政策和作出的重大会计估计,以及评价会计报表的整体反映。我们相信,我们的审计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我们认为,上述会计报表符合国家财经纪律和有关政策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慈善基金会2004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的财务收支情况。
中国,上海
二00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上海市慈善基金会监事会 2004年度监督检查报告
上海市慈善基金会理事会: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本会章程、基金管理办法及监事会工作暂行办法的规定,本会监事会在2004年度认真履行监事会职责,对本会管理和资金运作等工作进行了监督和检查。
一年来,监事会对基金会的资产管理及执行机构、各区县分会主要负责人的业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列席理事大会。着重审核了2004年度基金的募集、管理、使用以及资金的运作情况,审议了2005年度财务收支预算的建议。监事会认为:
1、对基金会2004年度基金的募集、管理、使用以及资金的运作情况表示满意,对2005年度财务收支预算的建议表示认同。
2、基金会理事会在2004年度团结务实,忠于职守,工作实绩显著,未发现任何违反法律、法规、财经制度、基金会各项规章制度和损害基金会利益的行为。
3、基金会2004年度募集的2.4亿元慈善基金,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有关规定。
4、2004年度实施慈善实事支出的1亿元,符合基金会安老、扶幼、助学、济困的宗旨。
5、基金会聘请的上海市众华沪银会计师事务所对上海市慈善基金会2004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基金会报告期内的财务状况,符合有关规定。
为了使基金会的工作更趋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监事会特提出如下建议:1、在2005年度的工作中,基金会理事会执行机构和各区县分会要认真贯彻国务院颁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进一步规范基金会的组织和活动,维护基金会、捐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以推进全社会共同参与慈善公益事业。
2、要继续以高度的责任感把基金的合法性、安全性、规范性管理始终放在各项管理工作的首位。
3、要继续加强执行机构、各区县分会专职人员的队伍建设,增强整体素质,提高管理水平。
4、要继续加强基金会年度预、决算管理,提高规范理财水平,增强基金会各部门协同管理的能力。
5、审计室专职人员要继续加强对资助慈善项目的跟踪调查和专项内审。
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上海市慈善基金会法律顾问团
朱洪超律师、江宪律师
受权声明
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担任上海市慈善基金会法律顾问团,现受权发表声明如下:
一、上海市慈善基金会是经上海市民政局核准登记的对海内外组织以及个人自愿捐赠或资助的财产依法进行管理和使用的非营利性法人,其合法权益受我国法律保护。社会各界向该会的捐赠可向税务部门申办减免税手续。
二、上海市慈善基金会2004年度上海市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已经上海市民政局审核通过。
三、上海市慈善基金会制订的章程、基金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与我国现行宪法、法律、法规无抵触。
四、上海市慈善基金会2004年度募集的国内外捐款、捐物、基金增值部分、其他合法收入以及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受我国法律保护。
五、上海市慈善基金会会标经登记注册,其商标权受我国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授权使用该会会标,将追究使用人的法律责任。
六、上海市慈善基金会批准成立的各区(县)分会,系该会在各区县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不下设其他机构。
七、上海市慈善基金会与上海第二工业大学组建的上海市慈善教育培训中心经核准登记,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我国法律保护。
八、上海市慈善基金会成立的上海众仁慈善服务中心经核准登记,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我国法律保护。
九、上海市慈善基金会成立的上海慈善物资管理中心经核准登记,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我国法律保护。该中心所属各工作站不具有法人资格,不下设其他机构。
十、上海市慈善基金会与上海社会科学院社会发展研究院共同组建的上海慈善事业研究发展中心,其合法权益受我国法律保护。
十一、上海市慈善基金会与上海画报出版社共同主办的《至爱》杂志,其合法权益受我国法律保护。
十二、“上海市慈善基金会网站”(http://www.scf.org.cn)接受的网上捐款和设立在本市的募捐网点代收捐款,均应由该会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书面凭证,捐赠人持凭证可向税务部门依法申办减免税手续。
十三、至本声明日前,上海市慈善基金会未涉及诉讼、仲裁及行政纠纷事项。
十四、至本声明日前,未发生上海市慈善基金会在职工作人员受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记录。特此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