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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署摄影师名 刘欢侵权

http://ent.sina.com.cn 2005年05月30日04:47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摄影师李征状告著名歌手刘欢一案终于有了结果,昨日李征召开了新闻发布会,其代理律师李尧表示:5月27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刘欢败诉。这也是我国首例摄影师状告明星侵权案原告胜诉。

  刘欢曾与李征签订《协议书》,约定刘欢对李征所拍摄的图片有终身使用权,刘欢在使用照片时,需在显著位置标注“摄影:李征(君容影像·李征制造)”。但后来无论是刘
欢个唱现场的巨幅照片上还是随后发行的刘欢个性化邮票,以及随演唱会DVD赠送的歌词画册上,均未标明李征的名字。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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