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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欢败诉道歉赔款

http://ent.sina.com.cn 2005年05月30日12:08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本报讯(记者彭骥)昨日记者获悉,“摄影师李征状告刘欢”一案刘欢败诉。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要求被告方上海新索音乐有限公司、刘欢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在媒体上就侵犯李征署名权的行为向李征赔礼道歉,并赔偿李征经济损失费4500元。据悉,2004年1月刘欢与李征签订协议,约定李征为刘欢的首次个人演唱会拍摄宣传图片一组,该图片著作权归李征所有,但刘欢后来在很多场合都未署名地使用了这些图片,为此,摄影师李征作为原告将刘欢告上了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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